生父抱走孩子 生母索賠三十萬
生父抱走孩子 生母索賠三十萬(wan)
法院認為(wei) 生母享有教育、撫養(yang) 、保護孩子的權利 判生父及其妻子賠償(chang) 6萬(wan) 元
原本以為(wei) 遇到了“真命天子”,沒想到卻是個(ge) 已婚男,女方發現真相時已身懷六甲,更令她崩潰的是,孩子剛出生就被男方帶走,十年來杳無音信。一怒之下,女方將男方及其妻子告上法院。日前,這起案件有了判決(jue) 結果,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認定女方的親(qin) 權遭受侵害,判決(jue) 男方及其妻子共同賠償(chang) 6萬(wan) 元。
據介紹,即將於(yu) 明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共同親(qin) 權原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享有親(qin) 權,行使親(qin) 權必須由父母共同行使。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ti) 記者章程
因涉及隱私,報道中當事人皆為(wei) 化名
當事人:網上遇到“真命天子”
懷孕後發現男友是已婚男
據林紅回憶,在2008年五一假期,她的QQ突然收到好友添加申請,一名自稱“張義(yi) ”的男子申請加她為(wei) 好友。互加為(wei) 好友後,兩(liang) 人頻繁通過網絡交流,慢慢地,林紅被“張義(yi) ”風趣幽默的談吐打動,雙方見麵後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guan) 係。交往一段時間後,林紅發覺自己懷孕了,但“張義(yi) ”的反常表現卻讓她心生懷疑。
“你是不是有事瞞著我?是不是不想和我結婚?”在林紅的一再逼問下,“張義(yi) ”直接向林紅坦白了自己早有家室。
崩潰萬(wan) 分的林紅無法接受這個(ge) 事實,自己原以為(wei) 遇到了“真命天子”,卻沒曾想這個(ge) 男人從(cong) 一開始就在欺騙自己。2009年8月底,林紅在廣州一家醫院產(chan) 下了女兒(er) 。3日後,林紅出院,但孩子因黃疸偏高需要繼續住院。當天,“張義(yi) ”提出將女兒(er) 轉到他單位附近醫院治療,林紅答應了。但她萬(wan) 萬(wan) 沒想到,“張義(yi) ”帶走女兒(er) 一去不回,沒再讓林紅見上女兒(er) 一麵。
無奈之下,林紅將“張義(yi) ”告上法院,認為(wei) 女兒(er) 應由她撫養(yang) 。不料,在準備起訴材料時,林紅發現“張義(yi) ”這個(ge) 名字是假的。林紅委托律師幫忙查證,最終找到了男方真實身份信息,原來“張義(yi) ”真名叫張偉(wei) ,廣州人,比她年長7歲。
2010年9月,法院審理後支持了林紅的訴求,判決(jue) 孩子撫養(yang) 權歸林紅所有,張偉(wei) 每月支付撫養(yang) 費500元。但判決(jue) 生效後,張偉(wei) 遲遲不履行,林紅隻好又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卻不知張偉(wei) 身在何處,法院裁定終結該次執行。
女方苦尋骨血多年 找到後男方依舊拒不歸還
據林紅介紹,這麽(me) 多年她一直沒有放棄過尋找自己的女兒(er) 。直至2019年初,她終於(yu) 找到了張偉(wei) 的下落。她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張偉(wei) 拖欠多年的撫養(yang) 費,男方發現銀行賬號被法院凍結後,主動現身前來法院。找到張偉(wei) 後,林紅要求他履行法院判決(jue) 歸還孩子,但張偉(wei) 及其妻子仍不肯告訴林紅孩子的信息。
林紅憤而將張偉(wei) 及其妻子告上法院。林紅在起訴書(shu) 中寫(xie) 道:張偉(wei) 故意欺騙隱瞞已婚事實與(yu) 她發生關(guan) 係,導致她未婚先孕,並且坐月子的時候,她為(wei) 了找回孩子四處奔走,至今仍要忍受骨肉分離之痛,這一切均是因為(wei) 張偉(wei) 違背社會(hui) 公德的行為(wei) 造成。而張偉(wei) 妻子楊桃因為(wei) 不孕不育,與(yu) 張偉(wei) 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兩(liang) 人都應對她受到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為(wei) 此請求法院判決(jue) 兩(liang) 人共計賠償(chang) 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wan) 元。
“我們(men) 隻是發生了一夜情,林紅為(wei) 此懷孕並生下孩子,但這並沒有造成她身體(ti) 、精神方麵的人身損害。”張偉(wei) 聲稱自己沒有過錯,林紅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況且在孩子出生前後,他也向林紅支付了將近12萬(wan) 元,這些錢款足夠賠償(chang) 她的損失,法院應駁回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至於(yu) 為(wei) 何遲遲不履行法院判決(jue) ?張偉(wei) 稱,2010年有看到張貼在他住所的執行通知書(shu) ,本想履行判決(jue) ,但林紅在電話中表示沒有能力撫養(yang) 小孩,所以孩子從(cong) 出生起一直由他撫養(yang) 。
張偉(wei) 妻子楊桃則稱,這件事與(yu) 她無關(guan) ,即使存在侵權相關(guan) 行為(wei) ,也是丈夫單方造成,她不存在任何責任。經查明,楊桃和張偉(wei) 早在1999年6月就已結婚,婚後她因身體(ti) 情況一直未生育,得知丈夫生育了一個(ge) 女兒(er) 後,她同意收養(yang) 這個(ge) 孩子。
法院判夫妻二人賠償(chang) 林紅精神損失6萬(wan) 元
越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林紅作為(wei) 一個(ge) 母親(qin) ,本應該享受教育、撫養(yang) 、保護好自己的女兒(er) 的權利,卻因為(wei) 張偉(wei) 拒不履行判決(jue) 結果而被完全剝奪。
孩子和父母相處的時光,決(jue) 定了他們(men) 之間的關(guan) 係,而至今林紅與(yu) 女兒(er) 已經將近十年未見,女兒(er) 對於(yu) 其親(qin) 生母親(qin) 完全陌生。十年間母女感情的缺失,是不可挽回、無法彌補的,張偉(wei) 拒絕履行判決(jue) 結果,明知如此會(hui) 侵害林紅親(qin) 權,但依然違反生效判決(jue) 的強製內(nei) 容,屬於(yu) 故意。最終,法院判決(jue) 張偉(wei) 及楊桃賠償(chang) 林紅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wan) 元。
民法典小課堂
明確共同親(qin) 權原則
親(qin) 權,作為(wei) 身份權的一種,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chan) 方麵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yi) 務。
據廣東(dong) 領前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奕介紹,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一十二條,確立了親(qin) 屬之間的身份權,即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guan) 係等產(chan) 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確了共同親(qin) 權原則,共同親(qin) 權原則是親(qin) 權的基本規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享有親(qin) 權,行使親(qin) 權須由父母共同行使,即使離婚後父母一方不能直接行使親(qin) 權,也仍然享有親(qin) 權,仍然由父母共同行使親(qin) 權。依據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義(yi) 務”,表達了共同親(qin) 權原則的基本要求。此外,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關(guan) 係第一千零五十八條進一步規定了共同親(qin) 權原則,確立了具體(ti) 規則,即“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義(yi) 務”。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yu) 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法院指出,由於(yu) 張偉(wei) 未履行生效判決(jue) 將撫養(yang) 權交予林紅,導致林紅對其未成年女兒(er) 的撫養(yang) 、管教、保護的親(qin) 權遭受完全剝奪。而楊桃作為(wei) 張偉(wei) 的配偶,默許丈夫不履行生效判決(jue) 隱藏孩子的行為(wei) ,構成共同侵權,為(wei) 此應與(yu) 張偉(wei) 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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