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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帶頭犯罪 江西十八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均獲刑

李韻涵 發布時間:2020-10-21 16:23:00來源: 中新網

  中新網南昌10月21日電 (李韻涵)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消息,近日,該法院對某村村書(shu) 記劉某勇、村主任劉某國等十八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在二審期間認罪認罰的劉某勇、劉某國等八人依法從(cong) 寬處罰,作出相應改判:分別判處劉某勇、劉某國有期徒刑九年四個(ge) 月,並處罰金;其他認罪認罰的上訴人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四個(ge) 月至一年十一個(ge) 月;其他未認罪認罰和未上訴的,維持原審法院判決(jue) 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並處罰金。

  2016年以來,劉某勇和劉某國二人在擔任某村村委會(hui) 書(shu) 記、村主任期間,為(wei) 達到強攬工程業(ye) 務的目的,指使村民小組長組織、糾集本村部分村民,阻工鬧事,打砸車輛、工程機械,暴力威脅開發商、承包方。其中已查明聚眾(zhong) 鬥毆案件1起、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件1起、強迫交易案件2起、尋釁滋事案件1起。逐漸形成了以劉某勇、劉某國為(wei) 首,村小組長劉某生、劉杏某、劉某青為(wei) 重要成員,村民劉桂某、劉某美、劉某、劉某保、劉某根、劉某發等人為(wei) 一般成員的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長期獨霸一方,強攬工程,壟斷本村範圍內(nei) 的土方業(ye) 務,對當地房地產(chan) 行業(ye) 造成重大影響,嚴(yan) 重擾亂(luan) 了當地經濟、生活秩序。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劉某勇、劉某國、劉某生、劉杏某、劉某青的行為(wei) 分別構成聚眾(zhong) 鬥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劉某勇、劉某國係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劉桂某等人構成聚眾(zhong) 鬥毆罪,係從(cong) 犯,具有坦白情節,依法減輕、從(cong) 輕處罰。二審期間,劉某勇、劉某國等八人自願認罪認罰,劉某勇、劉某國並主動履行部分財產(chan) 刑,檢察機關(guan) 對上述人員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故予以改判。原審判決(jue) 對其他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量刑適當,予以維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jue) 。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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