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呂洪民被“雙開”
中新網11月11日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吉林省委批準,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dang) 組成員、副院長呂洪民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呂洪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麵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權違規幹預、插手訴訟案件;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呂洪民身為(wei) 司法機關(guan) 黨(dang) 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sang) 失,宗旨意識淡漠,受利益驅使,背離“公正、廉潔、為(wei) 民”的司法核心價(jia) 值觀,與(yu) 律師、案件當事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司法不公不廉,嚴(yan) 重損害法官職業(ye) 形象,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wei) 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hui) 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準,決(jue) 定給予呂洪民開除黨(dang) 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呂洪民簡曆
呂洪民,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吉林鎮賚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法學博士學位。
2000年5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2001年8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2005年4月,任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處長級);
2007年12月,任鬆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2年9月,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zhuan) 職審判委員會(hui) 委員(副廳長級);
2015年3月,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dang) 組成員、副院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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