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實行購房資格預審!支持職住平衡 熱點樓盤優先向無房居民家庭銷售
四川新聞網成都11月24日訊(記者 李丹)11月24日,記者從(cong) 成都市住建局獲悉,為(wei) 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保持我市房地產(chan) 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相關(guan) 要求,市住建局、市司法局聯合出台了《關(guan) 於(yu) 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guan) 規定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按《通知》相關(guan) 規定執行。青白江區、郊區(市)縣範圍內(nei) 的商品住房銷售工作,可參照《通知》執行。
實行購房資格預審
“一戶一碼、憑碼報名”
購房資格預審將提前為(wei) 居民提供資格預審服務,方便居民及時掌握自身購房資格狀況、知悉可選購住房的區域,購房人可通過成都市住建局網上政務大廳或者“天府市民雲(yun) ”手機應用客戶端登錄成都市商品住房購房登記係統(以下簡稱購房登記係統),據實填報相關(guan) 信息,申請購房資格預審。經預審符合購房條件的,購房登記係統賦予“購房資格預審碼”。
經預審具備購房資格的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及普通購房家庭,可憑“購房資格預審碼”報名登記,報名登記時間不少於(yu) 2天。未取得“購房資格預審碼”的,購房登記係統不接受其報名登記。
對預審結果存在異議的,申請人可通過購房登記係統、谘詢電話等渠道進行申訴。但是,購房申請人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從(cong) 而獲取“購房資格預審碼”的,購房登記係統3年內(nei) 不受理其及家庭成員購房登記;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有關(guan) 部門處理。
登記購房人數達房源數3倍及以上
全部房源僅(jin) 向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銷售
根據《通知》,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僅(jin) 向已報名登記的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銷售,其中無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於(yu) 房源數的70%,剩餘(yu) 房源用於(yu) 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選購。
公證機構將按照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的分類及順序,實施公證搖號排序。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shu) 前,登記購房人選購後所退房源或剩餘(yu) 房源,按照公證搖號排序結果依序遞補。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shu) 後,登記購房人選購後所退房源或剩餘(yu) 房源,由開發企業(ye) 自行組織銷售,並在銷售前發布公告,優(you) 先向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銷售。
對於(yu) 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按照以下順序分別對已報名登記的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購房資格進行複核:
第一順序: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並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ye) 且連續繳納社保;
第二順序: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
第三順序:不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但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ye) 且連續繳納社保,並具有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購房資格;
第四順序:不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ye) 且連續繳納社保,但具有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購房資格。
按照上述複核順序,複核確認的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人數分別達到其房源數3倍時,購房資格複核工作結束。複核過程中,第一順序人數超過其房源數3倍以上時,按其在該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穩定就業(ye) 且連續繳納社保的時間長短依次複核;第一順序的登記購房人數未達到其房源數3倍時,依次複核第二順序的登記購房人資格,以此類推。
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以內(nei) 的商品住房項目,由開發企業(ye) 自行組織有序銷售。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至3倍之間的,按原有規定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房源不低於(yu) 房源數的20%,無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於(yu) 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優(you) 先後剩餘(yu) 房源的60%,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及無房居民家庭選購後剩餘(yu) 房源用於(yu) 普通購房家庭選購。
根據《通知》,購房資格複核結束後,由購房資格審核部門將複核通過的登記購房人名單提交公證機構進行證據保全,並由開發企業(ye) 即時將名單在其網站、商品房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1天。公示期結束後,未進入登記購房人名單的購房人,可立即參與(yu) 本項目其他批次或其他商品住房項目的報名登記。
12個(ge) 月內(nei) 2次放棄已選購房源的
1年不得再參與(yu) 購買(mai) 商品住房的報名登記
此外,為(wei) 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通知》明確,采用公證搖號排序選房的商品住房項目,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shu) 後,登記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12個(ge) 月內(nei) 累計放棄已選購房源達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棄起,12個(ge) 月內(nei) 不得參與(yu) 購買(mai) 商品住房的報名登記。
對於(yu) 提供虛假信息獲取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購房資格,登記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3年內(nei) 不得參與(yu) 購買(mai) 商品住房的報名登記。開發企業(ye) 、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的,由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信用記減分,暫停網簽備案係統,暫停受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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