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齊上陣 四川眉山一涉黑家族案獲終審宣判
四川新聞網成都11月25日訊(記者 文驥)11月25日,記者從(cong) 省高院了解到,當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春元、李東(dong) 枰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作出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東(dong) 坡區法院一審判決(jue) 。
成立涉黑組織 一家三口參與(yu)
法院依法查明,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滿釋放後,通過參與(yu) 工程項目建設,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為(wei) 確立其在眉山市東(dong) 坡區尚義(yi) 鎮的地位,先後組織被告人謝義(yi) 文、陳光利、黃從(cong) 平等人在東(dong) 坡區尚義(yi) 鎮大肆實施違法犯罪行為(wei) ,在東(dong) 坡區尚義(yi) 鎮造成嚴(yan) 重影響,被當地群眾(zhong) 稱為(wei) “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組織成員謝義(yi) 文、劉國友、魏東(dong) 、童岡(gang) 等人在東(dong) 坡區某賓館實施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以此為(wei) 標誌,逐步形成以李春元為(wei) 首的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
該組織人員眾(zhong) 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規矩清晰,具備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李春元為(wei) 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指揮、領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要求組織成員對其忠誠、服從(cong) ,長期通過組織聚會(hui) ,喝酒娛樂(le) 、送錢送物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向參與(yu) 工程管理和實體(ti) 經營的組織成員按入股分紅、發放報酬,為(wei) 組織成員提供住房、零花錢、車輛。謝義(yi) 文、黃從(cong) 平、劉國友以及李春元之妻姚麗(li) 英等4人為(wei) 該組織骨幹成員。李春元之子李東(dong) 枰等3人為(wei) 積極參加者;其餘(yu) 被告人為(wei) 一般參加者,為(wei) 獲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聚攏在李春元的身邊,接受該組織的安排、指揮,多次參與(yu) 違法犯罪活動。
李春元除了網羅社會(hui) 閑散人員擴充勢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齊上陣。其妻子姚麗(li) 英負責管賬,其兒(er) 子李東(dong) 枰充當打手,還有其侄子李偉(wei) 、董航參與(yu) 軟暴力,他們(men) 信奉打虎親(qin) 兄弟、上陣父子兵,覺得自己人信得過、靠得住,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
腐蝕基層幹部 損害國家利益
以李春元為(wei) 首的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形成規模後,開始尋找靠山,覺得大樹底下好乘涼,出事有人給兜著,不斷將黑手伸向基層政權,將基層幹部“拉下水”。
為(wei) 違法開采眉山市東(dong) 坡區尚義(yi) 鎮熊公村三組78畝(mu) 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時任熊公村村支書(shu) 即同案被告人戢利行賄10萬(wan) 元。為(wei) 獲得眉山市東(dong) 坡區尚義(yi) 鎮幾個(ge) 安置小區物管業(ye) 務,分別向全意村村書(shu) 記即同案被告人李誌偉(wei) 在內(nei) 等14名公職人員行賄共計23萬(wan) 元。
李春元還與(yu) 李誌偉(wei) 結為(wei) 異姓兄弟,李誌偉(wei) 長期為(wei) 李春元奔走,對近20名基層村組幹部進行腐蝕、拉攏,部分村組幹部迫於(yu) 李春元組織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賄時甚至不敢當場拒絕,次日才敢退回贓款。
欺壓當地群眾(zhong) 威脅民營企業(ye)
為(wei) 稱霸一方,謀取非法利益,自2008年3月以來,李春元先後組織實施聚眾(zhong) 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毆打他人、強攬工程、暴力討債(zhai) 等違法犯罪活動30起。其中騙取貸款涉案金額3000餘(yu) 萬(wan) 元,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涉及被害人多達20餘(yu) 人。
特別是2009年和2014年,為(wei) 追討高利貸,先後對被害人莊某、查某實施非法拘禁;2000年至2018年,為(wei) 達到非法目的,先後13次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毆打、堵門、限製人身自由、辱罵以及損壞財物的黑社會(hui) 性質違法行為(wei) 。
該組織實施軟暴力討債(zhai) ,封堵多家酒店、公司大門,給企業(ye) 經營造成巨額經濟損失。2014年,李春元組織安排其他被告人采用跟蹤、毆打、恐嚇以及封堵酒店大門等方式向某酒店股東(dong) 催收高利貸,致使酒店被迫停業(ye) 長達一年多時間,迫使該酒店股東(dong) 以股權抵扣高息借款和堵門費用,取得該酒店30%的股份,社會(hui) 影響惡劣。
此前,7月30日,東(dong) 坡區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shang) 害罪、聚眾(zhong) 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偽(wei) 造國家機關(guan) 證件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其餘(yu) 24名參加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ge) 月至九年二個(ge) 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或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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