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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辦理山東省首例“以勞代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發布時間:2020-12-01 17:11: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青島11月30日消息(記者王偉(wei) )11月30日,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胡某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經審理,被告胡某某被判令以勞務代償(chang) 方式賠償(chang) 因其破壞生態行為(wei) 所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16600元,這也是山東(dong) 省首例“以勞代償(chang)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8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在未辦理《特許狩獵證》的情況下,在青島市嶗山區張村河南龍口段河道內(nei) ,利用魚竿架網的方法獵捕包括紅脅繡眼鳥、金翅雀、黑尾蠟嘴雀等在內(nei) 的國家保護鳥類90隻,2019年2月被判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胡某某違反國家狩獵法律法規,采用禁用的網捕方法狩獵野生鳥類,不僅(jin) 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造成了當地野生鳥類的減少,破壞當地生態環境平衡,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還應當就野生動物損害價(jia) 值承擔賠償(chang) 責任。2020年4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就胡某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依法判令胡某某賠償(chang) 涉案野生鳥類價(jia) 值16600元,並在青島市主流媒體(ti) 上公開賠禮道歉。

  檢察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胡某某屬於(yu) 無固定收入的弱勢人群,一直依靠打零工維持生計,不具備經濟賠償(chang) 能力,判決(jue) 結果麵臨(lin) 著“執行難”的問題。因此,結合胡某某具有豐(feng) 富的鳥類知識及飼養(yang) 經驗這一情況,青島市檢察院第八檢察部提出了通過為(wei) 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勞務方式折抵賠償(chang) 金的方案,並最終將胡某某所在的東(dong) 陳社區下轄的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選定為(wei) 勞務代償(chang) 地點,該救助點目前也是青島市森林公安局嶗山分局涉案動物的寄養(yang) 點。

  秉承著恢複性司法理念,法、檢、公安等有關(guan) 部門多次前往救助點開展實地考察,就製度建立、工時認定、勞務內(nei) 容、人身安全、經費保障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細節交換意見,並與(yu) 當事人反複溝通,最終確定了以勞務代償(chang) 方式折抵賠償(chang) 金的方案。依據該方案,胡某某將以協助飼養(yang) 和照顧陸生野生動物、打掃籠舍衛生、清理飼養(yang) 垃圾等勞動方式折抵損害賠償(chang) 費用。期間,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點和檢察機關(guan) 將分別對勞務代償(chang) 的開展情況進行記錄、反饋和監督,勞務代償(chang) 結束後,市中級法院將在結合各方評價(jia) 意見和監督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是否終結勞務代償(chang) 的決(jue) 定。

  經審理,檢察機關(guan) 的全部訴訟請求得到法庭支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某某賠償(chang) 其破壞生態行為(wei) 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16600元,以勞務代償(chang) 方式在指定地點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點提供不低於(yu) 80日(每日8小時)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並在青島市主流媒體(ti) 上公開賠禮道歉。胡某某當庭保證願意配合做好勞務代償(chang) 工作,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生態環境案件中賠償(chang) 義(yi) 務人多為(wei) 個(ge) 人,其無賠償(chang) 能力或賠償(chang) 能力不足,判決(jue) 結果往往難以得到執行,從(cong) 而無法實現修複、補償(chang) 生態環境的目的。”青島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薇介紹,勞務代償(chang) 方式符合“誰汙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chang) ”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宗旨,改變了以往一罰了之的簡單處罰方式,賠償(chang) 義(yi) 務人通過從(cong) 事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修複治理等工作以折抵賠償(chang) 費用,從(cong) 而達到對生態環境功能替代性補償(chang) 的目的,有效解決(jue) 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執行難”的問題。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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