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明年1月1日實施
央廣網廣州12月3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林蔭)日前,廣東(dong) 省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發布公告,《廣東(dong) 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為(wei) 《條例》)已由廣東(dong) 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六次會(hui) 議於(yu) 2020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實施,將為(wei) 廣東(dong) 省濕地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效遏製濕地違法行為(wei) ,保護濕地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據廣東(dong) 省林業(ye) 局介紹,2006年6月,廣東(dong) 省頒布了《廣東(dong) 省濕地保護條例》,2014年、2018年進行了兩(liang) 次修正,理順了濕地保護的管理體(ti) 製,使濕地保護麵積逐年上升,濕地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建立國際重要濕地4處、濕地自然保護區110處,濕地公園254個(ge) ,49.24%的濕地得到有效管護,濕地保護體(ti) 係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是,隨著廣東(dong) 省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濕地保護管理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原條例未將一般濕地列入保護範圍,與(yu) 國家新確立的保護體(ti) 係不一致。濕地管理體(ti) 製亟需修改,濕地監測及評估體(ti) 係、保護考核和監督檢查製度尚需完善,紅樹林保護缺乏法律保障,存在保護和利用矛盾突出、機製不夠完善、修複投入不足等問題。
新《條例》分六章共42條,主要對濕地定義(yi) 和工作機製、濕地管理、濕地保護和修複、紅樹林濕地保護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新《條例》修改了濕地的定義(yi) ,濕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間歇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淡水或者半鹹水及鹹水水體(ti) ,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新《條例》還完善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職責,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濕地保護負總責,加強濕地保護工作,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保障濕地保護、修複和補償(chang) 的資金投入。”新《條例》加強了濕地保護和修複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通過推動建立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方式,加強濕地保護。同時,《條例》要求濕地修複實行自然恢複為(wei) 主,與(yu) 人工修複相結合的方式,恢複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態係統健康穩定。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一大亮點是增設了“紅樹林濕地保護”專(zhuan) 章,明確了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保護納入本地區濕地保護規劃,並兼顧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chan) 、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鳥停歇覓食地等需求。新《條例》規定了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樹林資源檔案,加強紅樹林保護的宣傳(chuan) 教育和巡查管護及紅樹林範圍內(nei) 的禁止行為(wei) ,規範了紅樹林種植以及開發利用活動。新《條例》還完善了法律責任,增加了違反紅樹林有關(guan) 規定的處罰。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移植、采挖、采伐紅樹林或者采摘紅樹林種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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