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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9 15:52:00來源: 青海新聞網

  近日,青海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省委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製度框架、程序規範、權限責任、結果運用等,將為(wei) 依法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不斷夯實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製度保障。

  《辦法》在全麵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基礎上,結合青海實際,明確了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定位,強調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wei)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與(yu)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機銜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有例行督察、專(zhuan) 項督察、派駐監察。

  開展例行督察時,將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一次一成立”,組長“一次一授權”。同時,為(wei) 切實減輕基層負擔,規定例行督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ge) 工作日。

  相較於(yu) 例行督察,專(zhuan) 項督察更加注重直奔問題、強化震懾,針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ye) 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和群眾(zhong) 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解決(jue) 的典型案例進行督察。

  派駐監察由跨區域設立的東(dong) 部、柴達木、環湖、青南地區4個(ge) 環境監察專(zhuan) 員辦公室具體(ti) 負責,通過列席派駐區域各級黨(dang) 委政府及所屬有關(guan) 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相關(guan) 會(hui) 議、走訪問詢、調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推動督察常態化,做到嚴(yan) 在平時、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製、常態長效。

  在結果運用方麵,《辦法》明確督察結果作為(wei) 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jia) 、獎懲任免的重要參考,並就黨(dang) 政領導幹部責任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以及移送檢察、監察或者司法機關(guan) 等做出明確規定。此外,《辦法》從(cong) 督察人員和被督察對象兩(liang) 個(ge) 方麵,對應當遵守的各項紀律作了規定,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要求。

(責編: 常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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