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職業本科與普通本科在證書效用方麵價值等同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為(wei) 進一步完善學位體(ti) 係,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審議通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hui) 辦公室日前印發了《關(guan) 於(yu) 做好本科層次職業(ye) 學校學士學位授權與(yu) 授予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貫徹全國教育大會(hui) 和全國職業(ye) 教育大會(hui) 精神,按照《國家職業(ye) 教育改革實施方案》有關(guan) 工作部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職業(ye) 本科與(yu) 普通本科兩(liang) 種類型、不同特色、同等質量,將職業(ye) 本科納入現有學士學位工作體(ti) 係,按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學士學位證書(shu) 格式一致,但在學士學位授權、學位授予標準等方麵強化職業(ye) 教育育人特點,突出職業(ye) 能力和素養(yang) ,完善職業(ye) 本科授予學士學位的質量保障體(ti) 係,促進職業(ye) 本科高質量發展。
《意見》明確了職業(ye) 本科學士學位授權、授予等的政策依據及工作範圍,對職業(ye) 本科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審批權限和申請基本條件及授予方式、基本程序、授予標準、授予類型、學士學位證書(shu) 和學位授予信息提出了要求。在執行方麵,普通本科和職業(ye) 本科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學士學位授權和授予管理辦法》進行學士學位授權、授予、管理和質量監督;在證書(shu) 效用方麵,兩(liang) 者價(jia) 值等同,在就業(ye) 、考研、考公等方麵具有同樣的效力。
《意見》要求,各省級學位委員會(hui) 應加強對本區域(係統)職業(ye) 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統籌指導和質量監督工作;職業(ye) 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學士學位管理和質量保障的相關(guan) 規章製度,依法依規開展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確保職業(ye) 本科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不斷提升開展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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