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西藏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製度:6個統一確保城鄉居民醫保製度更公平更高效
為(wei) 實現城鄉(xiang) 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促進社會(hui) 公平公正、增進人民福祉,西藏印發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將農(nong) 牧區醫療製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整合為(wei) 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確保了全區城鄉(xiang) 居民同等享有更加公平、更高效率的醫療保障製度。
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從(cong) 2020年起在全區範圍內(nei) 執行,實現了覆蓋範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和基金管理6個(ge) 方麵的統一。
統一覆蓋範圍
城鄉(xiang) 居民醫保參保對象包括:具有西藏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城鄉(xiang) 居民。西藏行政區域內(nei) 的學齡前兒(er) 童、中小學生、西藏班學生(含高中散插班學生)及在各類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西藏民族大學)、中等專(zhuan) 業(ye) 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區外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大中專(zhuan) 學生按戶籍所在地參保;未滿一周歲的嬰兒(er) 取得西藏戶籍後,參加當年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出生之日起享受醫療待遇。
統一籌資政策
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保是統一的財政補助和個(ge) 人繳費政策標準。
財政補助方麵,在不低於(yu) 國家每年最低標準基礎上,結合西藏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xiang) 居民醫保基金運行等情況,合理確定。目前,標準為(wei) 555元每人每年。
個(ge) 人繳費部分,2019年城鄉(xiang) 居民個(ge) 人繳費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願選擇每人每年60元、120元、250元三個(ge) 檔次進行繳費。政府對重度殘疾人員、特困供養(yang) 人員、孤兒(er)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保繳費給予代繳補貼。
統一保障待遇
住院待遇政策,住院起付線標準為(wei) :一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標準不低於(yu) 2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標準由各市地自行設定。住院報銷比例原則上規定為(wei) :在一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產(chan) 生的合規費用選擇250元檔次的按90%以上予以報銷、選擇120元檔次的按70%以上給予報銷、選擇60元檔次的按60%以上給予報銷,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和統籌區域外住院報銷比例由各市地自行設定,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wei) 6萬(wan) 元。
門診特殊病政策,將農(nong) 牧區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的門診特殊病種全部保留合並,整合後病種數達到23種,待遇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根據參保個(ge) 人選擇繳納60元、120元、250元檔次,產(chan) 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分別按60%、70%、90%比例給予報銷,最高支付限額與(yu) 住院費用合並計算。
普通門診政策,為(wei) 保障西藏城鄉(xiang) 居民日常門診看病購藥需求,從(cong) 統籌基金中劃出20%的資金用於(yu) 建立普通門診統籌製度,門診統籌的報銷起付線標準不得低於(yu) 100元、年度最高報銷金額300元、產(chan) 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wei) 60%。
大病保險政策,統一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政策,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大病保險繼續實行由政府出資購買(mai) 向商業(ye) 保險公司投保、城鄉(xiang) 居民個(ge) 人不繳費政策。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對符合大病保險賠付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保險合同進行賠付,年度最高賠付限額為(wei) 14萬(wan) 元(原農(nong) 牧區規定為(wei) 7萬(wan) 元)。
醫療救助方麵的政策,救助對象經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nei) 個(ge) 人自付合規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普通醫療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資金不超過6萬(wan) 元,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每人每年標準最高額度不超過15萬(wan) 元。
統一醫保目錄
按照國家、自治區基本醫保用藥管理和基本藥物製度有關(guan) 規定,遵循臨(lin) 床必需、安全有效、價(jia) 格合理、技術適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則,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一執行“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範圍”三個(ge) 目錄。
城鄉(xiang) 居民今後可以與(yu) 全國、與(yu) 幹部職工同步同等享受到國家藥品目錄內(nei) 的臨(lin) 床價(jia) 值高、價(jia) 格低的癌症、罕見病、高血壓、糖尿病、結核、心腦血管等優(you) 質低價(jia) 藥品。
統一定點管理
統一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讓城鄉(xiang) 居民公平享有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jia) 機製和動態準入退出機製。對非公立醫療機構與(yu) 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的定點管理政策,促進定點醫療機構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優(you) 質高效服務。
統一基金管理
合並農(nong) 牧區醫療製度基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建立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提高了基金統籌層次和抗風險能力。
加強醫療服務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機製,全麵加強醫療服務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wei) ,充分運用協議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醫保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嚴(yan) 厲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wei) ,維護基金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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