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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製約監督下運行

發布時間: 2024-07-22 09:27:00 來源: 新華社

  21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jue) 定》要求,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製約監督下運行。

  決(jue) 定提出,健全監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司法行政機關(guan) 各司其職,監察權、偵(zhen) 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製約的體(ti) 製機製。

  “執法司法是法治實施的主渠道,直接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文藝表示,決(jue) 定強調對“各環節全過程”進行有效製約監督,在實踐中,就是要加強執法司法機關(guan) 之間的互相製約監督、檢察機關(guan) 對執法司法的法律監督、對執法司法的社會(hui) 監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

  執行工作,關(guan) 係“公平正義(yi) 最後一公裏”。決(jue) 定提出,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ti) 製,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guan) 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

  “人民群眾(zhong) 作為(wei) 執行活動的當事人、見證者,擁有和掌握執行活動的第一手信息,能夠彌補專(zhuan) 門機關(guan) 力量不足、線索信息稀缺的問題。”黃文藝說。

  在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方麵,決(jue) 定要求“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製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製措施的製度”,同時提出“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wei) ”。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麵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ti) 工程。決(jue) 定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ti) 製機製,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ti) 製機製。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誌勇說:“決(jue) 定提出的改革舉(ju) 措,有利於(yu) 促進基層行政執法能力提升,係統推進、上下聯動、互相銜接,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

(責編: 王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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