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jue) 定》要求,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製約監督下運行。
決(jue) 定提出,健全監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司法行政機關(guan) 各司其職,監察權、偵(zhen) 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製約的體(ti) 製機製。
“執法司法是法治實施的主渠道,直接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文藝表示,決(jue) 定強調對“各環節全過程”進行有效製約監督,在實踐中,就是要加強執法司法機關(guan) 之間的互相製約監督、檢察機關(guan) 對執法司法的法律監督、對執法司法的社會(hui) 監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
執行工作,關(guan) 係“公平正義(yi) 最後一公裏”。決(jue) 定提出,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ti) 製,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guan) 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
“人民群眾(zhong) 作為(wei) 執行活動的當事人、見證者,擁有和掌握執行活動的第一手信息,能夠彌補專(zhuan) 門機關(guan) 力量不足、線索信息稀缺的問題。”黃文藝說。
在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方麵,決(jue) 定要求“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製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製措施的製度”,同時提出“依法查處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行為(wei) ”。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麵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ti) 工程。決(jue) 定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ti) 製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ti) 製機製,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ti) 製機製。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誌勇說:“決(jue) 定提出的改革舉(ju) 措,有利於(yu) 促進基層行政執法能力提升,係統推進、上下聯動、互相銜接,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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