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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拐賣兒童追償、高空拋物等問題定責

發布時間: 2024-09-27 08:59:00 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記者馬知遙、吳文詡)拐賣、拐騙兒(er) 童違法犯罪行為(wei) 如何追償(chang) ?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能否免責?高空拋物墜物如何定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於(yu) 2024年9月26日發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釋》聚焦民法典實施後,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jue) 的重大爭(zheng) 議問題,力求以務實管用的條文,明晰責任,定分止爭(zheng) ,切實維護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解釋》明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的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加強對拐賣、拐騙兒(er) 童行為(wei) 和其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行為(wei) 的民事製裁,與(yu) 刑事製裁共同構成製裁違法、救濟權益的一體(ti) 兩(liang) 翼,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維係親(qin) 情穩定。

  《解釋》明確被監護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賠償(chang) 責任。同時,為(wei) 避免非近親(qin) 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chan) 的情況下,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qin) 屬不願擔任監護人,《解釋》同時規定“賠償(chang) 費用可以先從(cong) 被監護人財產(chan) 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關(guan) 於(yu) 學生在校內(nei) 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解釋》明確,學生在校內(nei) 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wei) 的第三人為(wei) 第一責任主體(ti) ,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責任,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chang) 。

  關(guan) 於(yu) 工作人員犯罪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範圍,《解釋》明確規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wei) 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jue) 書(shu) 中明確並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缺陷產(chan) 品造成產(chan) 品自損如何賠償(chang) ?根據《解釋》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提起一個(ge) 侵權責任糾紛訴訟,一並主張賠償(chang) 產(chan) 品自損以及缺陷產(chan) 品以外的其他財產(chan) 損害。

  就機動車投保義(yi) 務人與(yu) 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責任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等問題,《解釋》貫徹嚴(yan) 的基調,強化法定義(yi) 務的履行和違法製裁,更好地保護群眾(zhong) 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chang) 。

  《解釋》明確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準確闡明民法典“最嚴(yan) 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強化動物飼養(yang) 人、管理人責任意識。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ti) 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ti) ,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無法確定具體(ti) 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ye) 服務企業(ye) 等建築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yu) 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餘(yu) 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chang) 。上述責任主體(ti) 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ti) 侵權人追償(chang) 。

(責編: 王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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