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guan) 於(yu) 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
為(wei) 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guan) 規定,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0.5個(ge) 百分點。調整後,除保障性住房外,東(dong) 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wei) 1.5%,中部和東(dong) 北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wei) 1%,西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wei) 0.5%(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文件的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1月13日
解讀
關(guan) 於(yu)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的解讀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和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要求,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稅務總局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製定背景是什麽(me) ?
為(wei) 保障土地增值稅收入及時均衡入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guan) 規定,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在項目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chan) 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2010年,為(wei) 更好的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調節作用,稅務總局製發了《關(guan) 於(yu) 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了預征率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東(dong) 部地區省份下限為(wei) 2%,中部和東(dong) 北地區省份下限為(wei) 1.5%,西部地區省份下限為(wei) 1%。當前,隨著房地產(chan) 市場形勢變化,不同房地產(chan) 項目的增值水平發生結構性分化,有的房地產(chan) 項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較大,有必要對預征率下限作出調整,以便給各地科學調整預征率預留空間,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公告》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公告》將預征率下限降低了0.5個(ge) 百分點,除保障性住房外,東(dong) 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wei) 1.5%,中部和東(dong) 北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wei) 1%,西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wei) 0.5%。
三、《公告》發布實施後各地應如何調整預征率?
《公告》發布實施後,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實際執行的預征率進行調整,需要調整的,由各地稅務部門會(hui) 同財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結合當地房地產(chan) 項目實際稅負水平等情況,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確定各類型房地產(chan) 的具體(ti) 預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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