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
關(guan) 於(yu) 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
為(wei) 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相關(guan) 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guan) 於(yu) 住房交易契稅政策
(一)對個(ge) 人購買(mai) 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麵積為(wei) 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麵積為(wei) 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ge) 人購買(mai) 家庭第二套住房,麵積為(wei) 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麵積為(wei) 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mai) 的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you) 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chan) 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shu) 麵查詢結果。具備部門信息共享條件的,納稅人可授權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關(guan) 信息;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guan) 證明材料的,納稅人可按規定適用告知承諾製辦理,報送相應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shu) 》,並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具體(ti) 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chan) 管理部門製定。
二、關(guan) 於(yu) 有關(guan) 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相關(guan) 土地增值稅、增值稅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繼續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guan) 城市的具體(ti) 執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ti) 執行標準公布後,稅務機關(guan) 新受理清算申報的項目,以及在具體(ti) 執行標準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報但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按新公布的標準執行。具體(ti) 執行標準公布前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與(yu) 全國其他地區適用統一的個(ge) 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對該城市個(ge) 人將購買(mai) 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全麵推開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有關(guan) 內(nei) 容和第二款相應停止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關(guan) 於(yu) 調整房地產(chan) 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ye) 稅優(you) 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同時廢止。2024年12月1日前,個(ge) 人銷售、購買(mai) 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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