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修訂後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正式施行。這是繼2007年4月1日《條例》實施以來,17年來的首次修訂。新修訂的條例有哪些變化,將對我國科研工作帶來哪些影響?記者采訪了相關(guan) 領域專(zhuan) 家。
錢從(cong) 哪裏來?
此次修訂後,《條例》第四條規定了自然科學基金的來源:主要來源於(yu) 中央預算撥款,鼓勵地方政府、企業(ye) 以及其他組織以聯合資助的模式投入資金,以及鼓勵社會(hui) 力量捐贈。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於(yu) 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聯合資助模式,到今天已形成成熟的聯合基金資助模式。”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胡明說,《條例》修訂將其納入,可充分調動社會(hui) 各方力量參與(yu) 、投入基礎研究的積極性,可更好發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平台導向作用,將聯合基金打造成一個(ge) 推動基礎研究成果轉化、促進優(you) 秀成果應用貫通的重要平台,促進科研與(yu) 產(chan) 業(ye) 融合發展、創新鏈和產(chan) 業(ye) 鏈深度融合,並推動科學基金資助成果造福社會(hui) 。
清華大學地球係統科學係教授張強說:“社會(hui) 力量通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研究,可以借助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專(zhuan) 業(ye) 且具有公信力的評審機製,幫助遴選最優(you) 秀、最有潛力的項目,引入社會(hui) 力量捐贈,可以加大資助力度,緩解當前資助率偏低的問題,從(cong) 而實現雙贏。”
據記者了解,目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已構建較為(wei) 成熟的聯合基金管理模式,共吸引11個(ge) 行業(ye) 部門、32個(ge) 地方政府和19家企業(ye) 投入聯合基金,聯合基金總規模已超300億(yi) 元;此外,積極探索建立社會(hui) 捐贈的有效機製,2024年首次接受社會(hui) 捐贈1億(yi) 元。
錢要怎麽(me) 花?
《條例》強調科學基金支持人才培養(yang) 和團隊建設,並在第八條中明確要設立專(zhuan) 項基金支持青年人才。
張強說:“青年科技人才是我國科技創新發展的主力軍(jun) 。目前基金委已經建立了由青年基金、優(you) 青、傑青項目構成的較為(wei) 完備的青年人才資助體(ti) 係,這兩(liang) 年又針對本科生和博士生開展了專(zhuan) 項試點工作。本次《條例》修訂明確基金應當設立用於(yu) 培養(yang) 青年科技人才的專(zhuan) 項資金,在將過去的成功實踐以條例形式予以明確的同時,也向廣大青年學者顯示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堅定不移支持優(you) 秀青年人才的決(jue) 心。我們(men) 有理由期待,未來基金委將進一步加大對青年科技人才的資助力度,一體(ti) 化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事業(ye) 發展。”
為(wei) 鼓勵原創性基礎研究,《條例》第十七條明確,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重大原創性、交叉學科創新等項目製定專(zhuan) 門的申請與(yu) 評審規定。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原委員呂薇說:“這次修訂,為(wei) 探索非共識原始創新項目遴選機製開了綠燈。在今後的實踐中可以探索多種形式,如建立專(zhuan) 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製,給科學家提供了較大的選擇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自主權,采取分階段評估、滾動支持的辦法,逐步推進,培育原創型科學研究。”
錢該怎麽(me) 管?
《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等條款涉及依托單位,主要有放寬依托單位注冊(ce) 的範圍、強化依托單位管理職責、加大對依托單位違規行為(wei) 懲處力度等變化。
北京大學科學研究部副部長楊淩春說:“這意味著依托單位將在基金管理過程中扮演更為(wei) 重要的角色。作為(wei) 依托單位,基金管理不僅(jin) 僅(jin) 承擔科研管理部門的責任,更需要進一步統籌校內(nei) 各個(ge) 管理部門共同協作,不斷完善科研項目管理製度體(ti) 係,推進自然科學基金工作的規範化、流程化、精細化管理。”
胡明認為(wei) ,《條例》的修訂落實了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條例》對依托單位職責的強化,可提高科學基金管理的質量和效能。
《條例》在強化科研誠信和科技倫(lun) 理建設方麵作出係列新規定,包括新增科研誠信承諾製(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新增聯合懲戒機製(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強化違規行為(wei) 處理力度、新增違規行為(wei) 類型(第六章)等。
楊淩春認為(wei) ,這些舉(ju) 措意在提高科研人員、依托單位及評審專(zhuan) 家的責任意識,營造一個(ge) 公平公正、風清氣正的科研氛圍。
呂薇表示,條例不僅(jin) 加強了評審專(zhuan) 家的回避原則和辦法,同時規定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zhuan) 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zhuan) 家信譽檔案。這樣做有利於(yu) 加強評估專(zhuan) 家的責任,選出公正客觀有責任心的評審專(zhuan)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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