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5月1日起施行
圖為(wei) 新聞發布會(hui) 現場 攝影:王淑
新利平台訊 1月24日,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四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了《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記者從(cong) 當日召開的《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新聞發布會(hui) 上獲悉,該條例將從(cong)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hui) 副秘書(shu) 長周亦峰介紹說,製定《條例》是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西藏自治區黨(dang) 委決(jue) 策部署的具體(ti) 行動,是切實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的必然要求,有利於(yu) 動員西藏自治區各族幹部群眾(zhong) 同心同德進一步築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美麗(li) 西藏,實現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
《條例》共十章68條,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提出的“把西藏打造成全國乃至國際的生態文明高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為(wei) 目標,以科學規劃為(wei) 統領,以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為(wei) 載體(ti) ,以構建生態文明體(ti) 係為(wei) 支撐進行結構和內(nei) 容安排,規範國家機關(guan) 、社會(hui) 組織、公民個(ge) 人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與(yu) 義(yi) 務。
圖為(wei) 羊卓雍錯
《條例》單獨設置社會(hui) 協同一章,明確界定全社會(hui) 在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中的權利和義(yi) 務,把政府統籌推進與(yu) 全民協同參與(yu) 結合起來,使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成為(wei) 西藏自治區各族群眾(zhong) 的共同意誌和自覺行動,推動全社會(hui) 牢固樹立生態文明價(jia) 值理念和行為(wei) 準則。
關(guan) 於(yu) 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的工作機製,《條例》總則規定實行黨(dang) 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統籌推進、部門協調聯動、社會(hui) 協同參與(yu) 的工作機製。根據職權範圍不同,《條例》第二章至第六章明確規定西藏自治區、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相關(guan) 部門的建設職責,有效壓實了政府統籌推進、部門協調聯動責任。《條例》第七章規定各級社會(hui) 團體(ti) 、各有關(guan) 行業(ye) 、村(居)社區及宗教活動場所等社會(hui) 各界廣泛參與(yu) 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突出了社會(hui) 協同參與(yu) 建設的責任。第八章明確各項保障監督機製,其中對縣級以上人大或其常委會(hui) 聽取政府關(guan) 於(yu) 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報告,開展執法監督和工作監督作出明確規定。
圖為(wei) 西藏自治區人大法製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勇紮介紹有關(guan) 情況 攝影:王淑
“《條例》充分體(ti) 現了新時代黨(dang) 的治藏方略關(guan) 於(yu) 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的戰略原則,充分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和西藏自治區黨(dang) 委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guan) 要求,充分體(ti) 現了西藏特色,充分體(ti) 現了時代特征,充分體(ti) 現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西藏自治區人大法製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勇紮說。(新利平台 記者/王淑 賈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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