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構建環青海湖生態公益司法保護協作圈
當前,青海省檢察機關(guan) 把加速構建青海湖生態公益司法保護協作圈作為(wei)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服務保障青藏高原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近日,海北藏族自治州檢察院會(hui) 同海南藏族自治州檢察院會(hui) 簽《關(guan) 於(yu) 構建青海湖生態環境與(yu) 自然資源保護跨區域檢察協作機製的意見》(以下簡稱《協作意見》),旨在通過構建環青海湖生態公益司法保護協作圈,積極助推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更好服務青藏高原生態文明高地建設。
《協作意見》指出,要嚴(yan) 厲打擊破壞青海湖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刑事犯罪,重點打擊非法捕撈水產(chan) 品、非法排汙、傾(qing) 倒危險廢棄物和破壞草原濕地等犯罪活動,強化對青海湖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的司法保護。加強對破壞青海湖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刑事案件立案、偵(zhen) 查、審判和執行等各環節的訴訟監督,健全捕訴一體(ti) 化辦案機製,提升刑事訴訟監督實效。
《協作意見》要求,要重點圍繞強化青海湖周邊草場、濕地等重要生態資源保護,持續加大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訴訟檢察辦案力度,助力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平。要用足用好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推動行政機關(guan) 更加積極、主動履行對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利用職責。環境受損地、辦案地檢察院要協同加強對督促履職檢察建議、公益訴訟判決(jue) 生態環境修複與(yu) 損害賠償(chang) 執行標的跟蹤監督,確保受損的青海湖及周邊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複。
《協作意見》強調,要緊密結合青海湖封湖育魚的工作要求,妥善辦理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的公益訴訟案件,加強公益訴訟檢察青海湖裸鯉增殖放流基地建設,助力強化對青海湖裸鯉及候鳥繁殖地的就地保護。會(hui) 同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普氏原羚“生命通道”建設,打通普氏原羚棲息地之間的遷徙通道,依法辦理非法獵捕、殺害普氏原羚、黑頸鶴等特有珍稀野生動物的公益訴訟案件,助推青海湖及其周邊成為(wei) 野生動物繁衍生息的樂(le)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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