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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辦法進一步明確貸款申請、審批等事宜

發布時間: 2022-05-05 09:06:00 來源: 西藏商報

  為(wei) 規範住房公積金個(ge) 人住房貸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自住住房消費,近日,西藏結合實際情況,製定了《西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ge) 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wei) 資金來源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yu) 購買(mai) 、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ge) 人住房貸款。本辦法適用於(yu)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nei) 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擔保、貸後管理等工作。

  貸款對象和條件

  根據該辦法規定,在西藏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在西藏安置的自主擇業(ye) 軍(jun) 隊轉業(ye) 幹部及符合條件的異地繳存職工),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已連續逐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ge) 月,同時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含開具的異地公積金貸款繳存證明),個(ge) 人公積金賬戶狀態為(wei) 正常;具有購買(mai) 、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合同或協議,且首付款金額不低於(yu) 所購買(mai) 、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價(jia) 值的規定比例(按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有較穩定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chang) 還能力,個(ge) 人信用良好;能夠提供區直和各市(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條件;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mai) 自住住房,但不支持在同一地級及以上城市購買(mai)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住住房套數統計口徑為(wei) :以職工及配偶名下擁有商品住宅房套數及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合計確定。

  貸款擔保

  該辦法明確了公積金貸款采取抵押或保證兩(liang) 種擔保方式,管理中心原則上應當采用抵押擔保。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應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並承擔償(chang) 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以下統稱借款人)。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應將符合條件的住房作為(wei) 抵押物進行擔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shu) 麵抵押合同,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應將住房價(jia) 值全額用於(yu) 抵押,抵押物價(jia) 值應依據評估機構評估價(jia) 值或購房合同確定的房價(jia) 予以確認。在抵押期內(nei) ,借款人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處置,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采取保證方式的,應由管理中心認可的第三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為(wei) 擁有良好信用資質的法人或自然人,具有代為(wei) 償(chang) 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保證人為(wei) 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時,應與(yu) 管理中心、受托銀行簽訂書(shu) 麵合同,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若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nei) 死亡、失蹤或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處置抵押物,其價(jia) 款不足以償(chang) 還貸款及相關(guan) 費用的,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chang) 。其價(jia) 款超過應償(chang) 還部分,退還抵押人。

  貸款償(chang) 還

  根據該辦法規定,公積金貸款實行按月償(chang) 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借款人應按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chang) 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可以申請變更還款賬戶、擔保方式、擔保人和提前償(chang) 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如若借款人連續逾期3次及以上或累計6次及以上的不得變更擔保人。主借款人、貸款年限、還款方式不得變更。變更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相關(guan) 證明(包括民政部門確認的明確貸款責任人的協議),如變更後還款能力不足的則不得變更。當發生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chang) 還公積金貸款的情況時,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guan) 規定支付罰息和複利等。

  此外,建立失信名單管理製度,納入失信名單的繳存職工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為(wei) 他人擔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證人(自然人)納入失信名單:還款期內(nei) 連續逾期達到3次或近3年內(nei) 累計逾期達到6次的;申請商轉公貸款未在一個(ge) 月內(nei) 將商業(ye) 銀行住房貸款結清並將結清單送至管理中心的;撤銷住房消費行為(wei) 或網簽備案未在一個(ge) 月內(nei) 退還公積金提取、貸款金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積金提取、貸款,將公積金貸款用於(yu) 購買(mai) 股票、證券投資、理財等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按騙提、騙貸處理,從(cong) 發現虛假行為(wei) 之日起納入。

(責編: 李雅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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