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cong)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聯合自治區公安廳、林長辦公室出台《關(guan) 於(yu) 建立“林長+檢察長+警長”協作機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著力構建區域協作、部門聯動、打防結合、快速有力的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和檢察監督共同發力的林草資源保護新機製,推動提升全區林草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意見》規定,各級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與(yu) 林長辦公室建立林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製,強化協作聯動,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等涉林草違法犯罪行為(wei) ,聯合督查督辦相關(guan) 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重大疑難案件,形成檢察監督、公安執法與(yu) 行政履職合力,共同促進解決(jue) 好林草資源保護修複相關(guan) 問題。
各級林長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開展林草資源生態保護相關(guan) 業(ye) 務工作,全力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在辦案中調查取證、鑒定評估等環節提供專(zhuan) 業(ye) 谘詢、技術支持;各級林草部門要加強林草資源生態保護管理,強化森林草原督查,對涉及破壞林草資源的違法違規問題,強化履職監管,依法打擊涉林草資源違法犯罪行為(wei) ;各級檢察機關(guan) 要依法能動履職,對涉林草資源執法司法活動強化法律監督,督促相關(guan) 部門依法履職,確保涉案人員或相關(guan) 單位通過補植複綠、土地複墾、消除汙染等方式修複生態環境;各級公安機關(guan) 要依法打擊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和盜伐、濫伐林木犯罪,依法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食用野生動物犯罪等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行為(wei) 以及阻礙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wei) 。
《意見》還規定,各級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林長辦公室建立線索移送機製。各級林草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非法狩獵、出售、收購、運輸和經營利用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等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或線索,依照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要求移送公安機關(guan) ,同時抄送檢察機關(guan) ;發現破壞林草資源等造成生態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損害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同級檢察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積極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對林草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對符合公益訴訟案件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立案決(jue) 定,並及時反饋林長辦公室;對不予立案的,應當書(shu) 麵說明情況並告知移送部門。
此外,《意見》明確了建立生態修複評估機製,規定各級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林長辦公室通過案件複查、實地勘察、效果認證等方式,對林草資源生態損害賠償(chang) 補償(chang) 和修複行為(wei) 進行長期跟蹤和評估,督促違法行為(wei) 人或相關(guan) 單位對林草資源損害進行賠償(chang) 、修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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