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西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修訂印發了《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有九章七十三條,對資格條件、保障標準、申請和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資金保障、管理和監督等內(nei) 容進行了明確,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低保審核確認權限,簡化優(you) 化低保審核確認流程,明確和規範了對申請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內(nei) 容和形式,適度拓展了低保範圍等主要特點。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yu) 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且財產(chan) 狀況符合相關(guan) 規定的家庭。為(wei) 加快推進低保製度城鄉(xiang) 統籌發展,城市低保、農(nong) 村低保的概念統稱為(wei)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審核確認、審核程序和製度設計上實現了城鄉(xiang) 統籌。針對新修訂的核對辦法“隻作核對、不作認定”的要求,《辦法》在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部分明確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內(nei) 容、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入戶調查程序等事項,並進一步規範完善。
《辦法》指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後,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之日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工作,同時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收到提請後3個(ge) 工作日內(nei) ,啟動信息核對程序,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相關(guan) 信息。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家庭所在村(居)、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guan) 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的10個(ge) 工作日內(nei) ,提出審核確認意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並從(cong) 作出確認同意決(jue) 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辦法》規範了鄉(xiang) 鎮(街道辦事處)的低保申請受理工作,取消了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單位申請和受理,同時增加了向經常居住地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shu) 麵申請。明確“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獲取的材料,不再重複提交”,進一步簡化申請和受理的程序。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wei)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shu) 麵申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hui) 代為(wei) 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原件,並簽署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shu) ,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辦法》明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以及殘疾等級為(wei) 一級、二級的其他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自治區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此外,為(wei) 提高救助效率,要求低保手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ge) 工作日之內(nei) 完成,特殊情況下,延長至45個(ge) 工作日。明確了每個(ge) 環節辦理時限。《辦法》明確不再將民主評議作為(wei) 必須環節,僅(jin) 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低保申請對象可以開展民主評議。《辦法》從(cong) 加強監督、明確工作人員責任、做好信息公開、舉(ju) 報核查、權利救濟等方麵,對低保監督檢查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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