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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修訂印發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2-08 09:34:00 來源: 西藏商報

  為(wei) 進一步規範西藏特困人員認定條件,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製度的可及性,將更多符合條件的事實“三無人員”納入救助供養(yang) 範圍。近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有十二章五十七條,對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供養(yang) 方式、供養(yang) 標準、申請及受理、審核確認等內(nei) 容進行了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義(yi) 務人無履行義(yi) 務能力涉及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

  《辦法》明確,認定為(wei) 無勞動能力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以及殘疾等級為(wei) 一級、二級的肢體(ti) 殘疾人、視力殘疾人、多重殘疾人;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於(yu) 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chan) 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chan) 狀況規定的,認定為(wei) 無生活來源。認定為(wei) 無履行義(yi) 務能力者符合情形包括特困人員;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yu) 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chan) 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chan) 狀況規定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 人以及殘疾等級為(wei) 一級、二級的其他重度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yu) 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chan) 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chan) 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chan) 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chan) 狀況規定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進一步簡化優(you) 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規範特困救助供養(yang) 標準。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由本人向所在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shu) 麵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hui) 或者他人代為(wei) 提出申請。申請人須提供申請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殘疾人應當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chan) 狀況以及贍養(yang) 、撫養(yang) 、扶養(yang) 情況的書(shu) 麵聲明;申請人及其法定義(yi) 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guan) 手續,配合入戶調查及核對機構依法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書(shu) 麵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hui) 應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nei) 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供養(yang) 條件的,告知其救助供養(yang) 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yang) 、撫養(yang) 、扶養(yang) 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同時可提請縣(區)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

  《辦法》指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標準實行城鄉(xiang) 統籌,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分散供養(yang) 特困人員中,生活自理特困人員月照料護理費標準為(wei) 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資的10%,半失能特困人員月照料護理費標準為(wei) 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資的30%,失能特困人員月照料護理費標準為(wei) 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資的50%;集中供養(yang) 特困人員中,半失能特困人員年照料護理費標準為(wei) 當年基本生活標準的10%,失能特困人員年照料護理費標準為(wei) 當年基本生活標準的15%。

  《辦法》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製度與(yu) 相關(guan) 社會(hui) 保險、社會(hui) 福利及其他社會(hui) 救助製度銜接作出了具體(ti) 規定,厘清了製度邊界。推動西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未成年人、長期居住在高海拔的老年人等困難群眾(zhong) 、切實解決(jue) 他們(men) 的“急難愁盼”問題。《辦法》的修訂出台,進一步健全了西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製度,為(wei) 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提供了政策保障。

(責編: 陳衛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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