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cong) 西藏自治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廳獲悉,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四十二次會(hui) 議修訂通過的《西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簡稱《條例》),於(yu)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製、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西藏養(yang) 殖業(ye) 高質量發展。將對進一步健全全區動物防疫體(ti) 係,保障養(yang) 殖業(ye) 生產(chan) 安全、畜產(chan) 品供給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生物安全起到積極作用。《條例》的施行標誌著西藏自治區動物疫病依法防控工作進入了一個(ge) 新的階段。
《條例》共三十七條,從(cong) 背景、適用範圍、工作機製、保障機製等方麵,全麵規範新時期西藏動物防疫工作流程。《條例》強化了動物防疫社會(hui) 化服務支撐,新增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要求;提出要對基層防疫檢疫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和村級動物防疫員進行績效考核,並保障村級動物防疫員基本報酬;明確有關(guan) 部門要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協作機製,並持續推動動物防疫信息化建設;規範了農(nong) 牧民群眾(zhong) 自宰自食動物檢疫工作;對道路運輸動物產(chan) 品的車輛作出具體(ti) 規定,明確了省際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監管職責。
條例可成為(wei) 判決(jue) 依據。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四條明文規定,對於(yu) 未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的目的地和時限運輸動物和動物產(chan) 品等行為(wei)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將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不等額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對犬、貓飼養(yang) 和管控明確了責任,明確要求:飼養(yang) 犬隻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犬隻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yang) 犬登記機關(guan) 申請登記,並實施驅蟲、排泄物處置等疫病預防措施。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的,必須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采取係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shang) 人、疫病傳(chuan) 播。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