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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手筆:見證法治中國建設新高度

焦洪昌 發布時間:2018-06-21 08:51:00 人民日報

近代以來,麵對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機,中國人逐漸意識到,製定一部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憲法是挽救民族危亡、實現國家富強的重要條件。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就曾指出:“國家憲法良,則國強;憲法不良,則國弱。強弱之點,盡在憲法。”百餘(yu) 年間,中國人民為(wei) 製定一部能夠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障人民幸福安康的好憲法而不懈探索。

然而,不論是君主立憲的嚐試,還是資產(chan) 階級共和國的憲法方案,都沒能使中國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hui) 的深淵,更談不上實現民族獨立、人民解放。曆史和人民最終選擇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從(cong) 新中國成立前夕製定具有臨(lin) 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共同綱領》,到製定1954年憲法,再到製定1982年憲法及其曆次修正,我們(men) 黨(dang) 不斷總結我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經驗,領導人民不斷完善體(ti) 現黨(dang) 和人民統一意誌的憲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方麵事業(ye) 發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離不開憲法的保障和推動。如今,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了新時代。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根據新形勢、新實踐通過憲法修正案,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新經驗、新要求,體(ti) 現了時代所趨、事業(ye) 所需、民心所向。

從(cong) 建設法治中國的角度看,憲法修正案完善了多項有關(guan) 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的規定,深刻反映了新時代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需要,是“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一新時代重要法治命題的生動體(ti) 現,必將有力推動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建設,對於(yu) 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深遠意義(yi) 。

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修改為(wei) “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從(cong) “法製”到“法治”一字之變具有深刻內(nei) 涵,體(ti) 現了我們(men) 對法治建設規律認識的深化,是我們(men) 黨(dang) 依法治國理念和方式發生飛躍的憲法記載;體(ti) 現了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設想,有利於(yu) 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ti) 係、高效的法治實施體(ti) 係、嚴(yan) 密的法治監督體(ti) 係、有力的法治保障體(ti) 係,加快形成完善的黨(dang) 內(nei) 法規體(ti) 係,加快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憲法修正案將憲法宣誓製度確認下來。憲法宣誓製度旨在通過具有國家儀(yi) 式性的公開宣誓活動,營造一種莊嚴(yan) 神聖的氛圍,提升對憲法權威性的認知。這一製度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公開承諾,形成一種遵憲護法的法律約束和倫(lun) 理約束,從(cong) 而推動憲法的貫徹實施。建立符合國情的憲法宣誓製度,是我國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發展的一個(ge) 重要標誌,對於(yu) 彰顯憲法權威,促進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yu) 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都具有重要意義(yi) 。

憲法修正案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法律委員會(hui) ”修改為(wei)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指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chuan) 等職責。這使得該委員會(hui) 成為(wei) 憲法實施方麵的專(zhuan) 責機構。憲法這一修改是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形成科學的符合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需要的憲法實施製度的重要安排,是更有效發揮憲法作用、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yan) 的必然要求。今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在履行新職責中可以有更大作為(wei) 。

憲法是實現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依據,也是我們(men) 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著正確道路前進的根本法治保證。當前,必須深入學習(xi) 宣傳(chuan) 和貫徹實施憲法,培育全體(ti) 人民共同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觀念和習(xi) 慣,進而形成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的強大力量。

(作者為(wei)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hui) 憲法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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