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創新社會(hui) 治理,是推進社會(hui) 建設的重要任務,也是不斷增強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內(nei) 在要求。社會(hui) 治理的重心在基層。長期以來,一些地方的基層社會(hui) 治理主要以維護社會(hui) 穩定為(wei) 著力點,對行政手段的依賴比較多,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綜合成本也比較高。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社會(hui) 治理,需要轉變基層社會(hui) 治理理念,完善基層社會(hui) 治理格局,寓治理於(yu) 服務之中,在維護社會(hui) 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激發社會(hui) 活力,實現社會(hui) 治理與(yu) 經濟發展、民生改善良性互動。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hui) 治理格局。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格局”。基層社會(hui) 治理應準確把握和主動適應當前我國社會(hui) 結構的深刻變化,使政府從(cong) 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單一主體(ti) 轉變為(wei) 主導力量和兜底保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hui) 治理格局。在黨(dang) 委領導下,政府的作用應更多體(ti) 現在以改革激發社會(hui) 活力、憑規劃引導社會(hui) 預期、用政策保障社會(hui) 公平、靠監管規範社會(hui) 秩序,實現從(cong) 管治向服務轉變。以提升組織力為(wei) 重點,把基層黨(dang) 組織建設成為(wei) 宣傳(chuan) 黨(dang) 的主張、貫徹黨(dang) 的決(jue) 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zhong) 、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充分發揮專(zhuan) 業(ye) 化社會(hui) 組織、城鄉(xiang) 社區群眾(zhong) 自治組織的作用,使各種社會(hui) 主體(ti) 廣泛參與(yu) 到基層社會(hui) 治理中。探索構建由財政專(zhuan) 項、政府采購、公益基金等構成的社會(hui) 公共服務資金結構,為(wei) 各類企業(ye) 和社會(hui) 組織進入城鄉(xiang) 社區服務領域提供便利。
提高基層社會(hui) 治理科學化水平。科學設定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目標、範圍和工作標準,遵循基層社會(hui) 治理規律,不斷提高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科學化水平,是新時代推動基層社會(hui) 治理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科學確定城鄉(xiang) 社區的規模和布局,摸清人、地、事、物等基層社會(hui) 要素情況,按照便於(yu) 治理和服務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服務平台和網格體(ti) 係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網格化治理為(wei) 依托,進行集成化、精準化、智能化治理。改革基層工作體(ti) 係,健全因地治理、因需治理機製,優(you) 化服務流程,將行政管理、綜治防控、監管執法、公共服務有機整合為(wei) “一張網”,不斷完善基層社會(hui) 治理運行機製。在總結現有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強頂層設計,健全基層網格化治理體(ti) 係、執法監管體(ti) 係、協商調解體(ti) 係、效果評估體(ti) 係,完善部門間職能協調、信息共享、標準共建等協同共治體(ti) 製機製。
強化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法治保障。當前,隨著經濟社會(hui) 快速發展,基層社會(hui) 治理遇到不少新矛盾、新問題,解決(jue) 這些矛盾和問題需要加強基層社會(hui) 治理的執法規範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這就需要在綜治、信訪、基層自治、社會(hui) 組織發展等重點領域加快立法進程。一方麵,推進基層社會(hui) 治理範圍及政府職能法定,明確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立程序公開、標準公開、結果公開的行政執法行為(wei) 規範。另一方麵,加快基層社會(hui) 治理重點領域的法律製度建設,根據新型社會(hui) 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等的發展及時修訂完善相關(guan) 法律法規。同時,注重提升群眾(zhong) 法治觀念,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在社會(hui) 治理事務中依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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