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人權理論研究走過了一段極不平凡的曆程。其中,作為(wei) 人權範疇重要元素的平等,一直是法學理論界關(guan) 注的熱點。改革開放40年來,隨著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權觀念逐步被大眾(zhong) 普遍接受,理論界關(guan) 於(yu) 法律平等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在熱烈的討論與(yu) 交流過程中,有“變”也有“常”。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大討論
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強調“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yu) 法律之上的特權”,由此正式拉開了法律平等理論大討論的序幕。
法律平等主體(ti) 之爭(zheng) 。基於(yu) 對法的階級性的不同認識,出現了平等主體(ti) 上“公民平等”和“人民平等”的觀點分歧。部分學者認為(wei) ,平等隻限於(yu) 一定的階級範圍,隻能在人民內(nei) 部講平等,而不能對不屬於(yu) 人民的敵人講平等。大多數學者認為(wei) ,法律要統一、平等地適用於(yu) 全體(ti) 公民。在1979年7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hui) 議閉幕式上,葉劍英同誌提出,“一切公民,無論是黨(dang) 內(nei) 黨(dang) 外、上級下級,無論是什麽(me) 社會(hui) 地位和社會(hui) 成分,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這一原則也被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等基本法所采納。
立法應否平等之爭(zheng) 。立法應否平等是另一個(ge) 被廣泛爭(zheng) 議的問題。支持立法平等的觀點認為(wei) ,司法以立法為(wei) 前提,沒有立法上對公民平等權利的確認,便沒有司法上的平等。經過討論,法律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的觀點實際上成為(wei) 通說,被當時主要的法學教材所采用。立法應否平等的討論,絕非隻是立法參與(yu) 主體(ti) 、法律代表群體(ti) 是否足夠廣泛的問題,而是如何正確理解並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法本質的根本性問題。在許多重大理論問題還沒有完全明確的時代背景下,雖然有部分學者提出法具有社會(hui) 性,但由於(yu) 當時的經濟基礎和社會(hui) 環境製約,這種質疑很難獲得廣泛認同,遠遠不能為(wei) 突破或淡化階級劃分的立法平等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撐。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建立與(yu) 法律平等理論的豐(feng) 富
1992年10月,黨(dang) 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1993年3月,“國家實行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被寫(xie) 進憲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為(wei) 法律平等問題研究提供了足夠的動力和空間。
市場經濟呼喚立法平等。從(cong) 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角度對立法平等的論證中,有學者認為(wei) ,根據不同主體(ti) 地位分別製定法律不符合市場平等競爭(zheng) 的原則,因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僅(jin) 指執法,同樣也指立法。這一階段,盡管立法平等的觀念被廣泛接受,但許多學者仍把立法平等限定為(wei) 市場經濟參與(yu) 中的“主體(ti) 平等”“權利平等”,而非涵蓋經濟社會(hui) 各領域的、更為(wei) 廣泛的主體(ti) 與(yu) 權利的平等。
平等與(yu) 效率的關(guan) 係問題。上世紀90年代,學者們(men) 已經認識到平等與(yu) 效率之間不可分割的統一關(guan) 係,但又有明顯的價(jia) 值偏向。有學者認為(wei) ,基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效率在法的價(jia) 值中居於(yu) 首要地位,但效率居先並不排斥平等。隻有主體(ti) 以平等的資格、在平等的條件下公平競爭(zheng) ,才能激發和保證持續的效率。效率是實體(ti) 性、根本的目的價(jia) 值,平等是程序保障性的手段價(jia) 值;效率是平等的歸結,平等是效率的前提。學界表現出通過理論研究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法理支撐的強烈願望,對於(yu) 更強調追求效率可能產(chan) 生的社會(hui) 問題並沒有全麵、前瞻的認識和預判,使得相關(guan) 研究推導出的理論觀點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平等貫穿於(yu) 法治建設和社會(hui) 治理各方麵
199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被寫(xie) 進憲法。2012年11月,黨(dang) 的十八大作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戰略部署。2014年10月,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指出“平等是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的基本屬性”。2017年10月,黨(dang) 的十九大強調“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平等已成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的基本屬性,成為(wei) 衡量政治是否善治、經濟是否健康、文化是否進步的正當性基準,貫穿於(yu) 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護法等法治建設各環節,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hui) 治理各領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hui) 不斷發展、人民群眾(zhong) 對公平正義(yi) 需求日益增長的社會(hui) 背景,深刻地影響著法律平等問題研究重點的實踐轉向,相關(guan) 研究越來越關(guan) 注公平正義(yi) 的實現問題。
梳理改革開放以來人權理論研究中平等問題的演變,其意義(yi) 不僅(jin) 在於(yu) 回顧過去、喚醒曆史記憶,還在於(yu) 把握規律、明確方向。從(cong) 法律平等理論大討論,到平等從(cong) 形而上的理論研究逐漸走向形而下,深入到技術化、具體(ti) 化的現實觀照,除了立法平等研究持續被關(guan) 注的“常”,每個(ge) 時期學者們(men) 關(guan) 注法律平等的話題和視角又不斷在“變”。但理論觀點和研究成果隨時代變遷、政治話語和大眾(zhong) 觀念變化而不斷豐(feng) 富發展,又體(ti) 現了人權理論研究與(yu) 時代相呼應的不變特征。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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