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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研究員馬珺:推進新時代稅收現代化建設

馬珺 發布時間:2018-08-06 10:34:00來源: 經濟日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按照高效、公平、服務納稅人的要求,持續推動稅收管理現代化。自1994年國稅、地稅機構分設之後,我國的稅製不斷改革完善、與(yu) 時俱進,直至今日已經確立了建立現代稅收製度的目標。隨著經濟社會(hui) 不斷發展,固有稅收體(ti) 係的局限逐漸顯現。除了2015年底根據當時情況推行國稅地稅合作與(yu) 業(ye) 務融合的措施之外,我國在稅收管理機構設置方麵一直沒有大的動作,然而在過去20年裏,稅收管理的內(nei) 外部環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對稅收管理及其機構設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次改革是新時代稅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這次改革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ti) 承擔所轄區域內(nei) 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通過加強和優(you) 化稅收職能、理順統一稅製和分級財政關(guan) 係、夯實國家治理基礎,為(wei) 更好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打下堅實基礎,滿足新時代經濟高質量發展對稅收治理的新要求。分與(yu) 合,都是順應時代所趨、民心所向的重大改革,體(ti) 現了黨(dang) 中央與(yu) 時俱進破解發展難題、回應時代挑戰的堅定決(jue) 心。

從(cong) 此次改革的具體(ti) 措施可以看出,本次稅務機構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吸納借鑒了其他國家、特別是先進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

比如,賦予地方財政自主權並不必然要求稅收管理機構分設。使地方政府擁有適當的財政自主權,是現代財政製度的基本要求,隨著各國財政分權實踐的進展,從(cong) 財政分權角度看機構垂直設置的實踐,已形成基本共識,即稅務管理機構分設不是財政分權的必然要求。相關(guan) 研究表明,有效的財政分權必須從(cong) 支出一端而不是從(cong) 收入一端開始的,更不是從(cong) 稅收征管權的分立開始的。

稅收管理對專(zhuan) 業(ye) 性有特殊的要求。作為(wei) 一項基本公共服務,稅收管理與(yu) 其他一般性的公共服務有所區分。稅收管理服務具有高度的專(zhuan) 業(ye) 性和技術性,定位於(yu) 專(zhuan) 業(ye) 執法機構,使得稅收管理機構與(yu) 一般政府部門相區分。

稅收管理服務的性質,對稅務管理機構提出專(zhuan) 業(ye) 化的要求,稅收管理機構的專(zhuan) 業(ye) 化也是未來發展趨勢。經合組織國家的稅務機關(guan) ,絕大多數都表現出不同程度的專(zhuan) 業(ye) 化。本次機構合並改革,就體(ti) 現了稅收機構專(zhuan) 業(ye) 化趨勢,而專(zhuan) 業(ye) 性的提高,將為(wei) 稅務機關(guan) 職能的進一步優(you) 化創造條件。

此外,本次稅務機構改革強調了收入管理機構的職能整合。當前,為(wei) 提高稅收管理機構運行效率,存在著廣義(yi) 征收機關(guan) 職能統合的國際趨勢,這也是稅收管理機構職能擴張和趨向專(zhuan) 業(ye) 化的重要體(ti) 現。本次改革提出由各級稅務機關(guan) “承擔所轄區域內(nei) 的各項稅收、社保費和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意味著在收入機構統合方麵向前推進了一步。

《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方案》強調,通過改革,逐步構建起優(you) 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ti) 係,為(wei) 納稅人和繳費人提供更加優(you) 質高效便利服務,提高稅法遵從(cong) 度和社會(hui) 滿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增強稅費治理能力,確保稅收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夯實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

本次稅務機構改革立足於(yu) 一般性公共服務供給製度的構建,將提供稅收管理服務的機構設置作為(wei) 其中一個(ge) 組成部分,同時考慮到稅收管理服務作為(wei) 執法行為(wei) 的特殊性,通過整合優(you) 化機構職能,著力提升稅收征管效率。

總之,本次國稅與(yu) 地稅機構合並,旨在適應新時代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要求,提高政府運行的效率,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遵從(cong) 成本,為(wei) 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這是從(cong) 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探索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的重要舉(ju) 措,為(wei) 今後的財稅體(ti) 製改革奠定了重要的組織基礎。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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