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社會生活噪聲突出問題 解讀噪聲汙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二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了噪聲汙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噪聲汙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內(nei) 容有哪些?針對群眾(zhong) 關(guan) 心的社會(hui) 生活噪聲突出問題,噪聲汙染防治法作了哪些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行政法室副主任劉海濤近日接受記者采訪,對噪聲汙染防治法進行了解讀。
重新界定噪聲汙染內(nei) 涵
與(yu) 現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相比,噪聲汙染防治法不僅(jin) 在法律名稱上發生變化,也在幾個(ge) 重要方麵作出了規定。
“噪聲汙染防治法確立了新時期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總要求。”劉海濤介紹說,在立法目的中體(ti) 現了維護社會(hui) 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同時,重新界定噪聲汙染內(nei) 涵,針對有些產(chan) 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的情況,在“超標+擾民”基礎上,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chan) 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xi) 的現象界定為(wei) 噪聲汙染。法律增加規定噪聲汙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hui) 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並擴大了適用範圍,將工業(ye) 噪聲擴展到生產(chan) 活動中產(chan) 生的噪聲;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yang) 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wei) 的管控。
噪聲汙染防治法注重強化源頭防控,健全規劃、標準、監測和環評製度。規劃方麵,明確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噪聲汙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內(nei) 容;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guan) 規劃噪聲汙染防治要求;增加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政府,應當及時編製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標準方麵,增加規定國家推進噪聲汙染防治標準體(ti) 係建設,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和完善噪聲汙染防治相關(guan) 標準,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授權製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監測方麵,增加推進監測自動化、對噪聲敏感建築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監測以及企業(ye) 自行監測、自動監測等方麵的內(nei) 容。環評方麵,明確規劃環評應當包括噪聲汙染防治內(nei) 容。
在加強各類噪聲汙染防治方麵,噪聲汙染防治法針對工業(ye) 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hui) 生活噪聲方麵,均增加了相應條款。
法律在完善政府責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並實行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jia) 製度等規定外,還強化了社會(hui) 共治。加強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chuan) 教育普及工作,增強公眾(zhong) 噪聲汙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zhong) 依法參與(yu) 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等方麵的內(nei) 容。
噪聲汙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懲處力度。明確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ye) 噪聲等違法行為(wei) 的具體(ti) 罰款數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不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guan) 標準要求等違法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增加責令停產(chan) 整治等處罰種類。
治理社會(hui) 生活噪聲汙染
一直以來,廣場舞音樂(le) 、室內(nei) 裝修等社會(hui) 生活噪聲令很多民眾(zhong) 深受其苦。對此,劉海濤指出,噪聲汙染防治法著眼於(yu) 人民群眾(zhong) 普遍關(guan) 心的社會(hui) 生活噪聲領域的突出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鄰裏噪聲方麵,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le) 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製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
針對廣場舞等娛樂(le) 健身噪聲,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le) 、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guan) 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chan) 生過大音量。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le) 、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室內(nei) 裝修噪聲方麵,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築物進行室內(nei) 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ye) 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汙染。
商業(ye) 經營活動噪聲方麵,規定禁止在商業(ye) 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複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chuan) 。
對於(yu) 設施設備噪聲,規定使用可能產(chan) 生社會(hui) 生活噪聲汙染的設施設備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you) 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汙染。
此外,法律規定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指導業(ye) 主委員會(hui) 、物業(ye) 服務人、業(ye) 主通過製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ye) 管理區域噪聲汙染防治要求,由業(ye) 主共同遵守。
製修規劃應考慮聲環境
劉海濤指出,“先路後房、先房後路”噪聲問題是直接關(guan) 係到人民群眾(zhong) 滿意度的問題,噪聲汙染防治法對此作出相關(guan) 規定。
法律規定,製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guan) 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
確定建設布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guan) 標準,合理劃定建築物與(yu) 交通幹線等的防噪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guan) 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幹線兩(liang) 側(ce) 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還應當按照規定間隔一定距離,並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汙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guan) 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範以及標準要求。
“解決(jue) ‘先路後房、先房後路’噪聲問題需要綜合施策,噪聲汙染防治法還作了一些與(yu) 此密切相關(guan) 的規定。”劉海濤舉(ju) 例稱,比如環境影響評價(jia) 、噪聲汙染防治設施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chan) 使用、新建公路鐵路線路選線設計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新建民用機場選址與(yu) 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距離符合標準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政府劃定噪聲敏感建築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製建設區域並實施控製、噪聲汙染綜合治理方案等。(記者趙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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