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立法保護境內1038公裏長城資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素有“關(guan) 中屏障,河隴咽喉”之稱。經國家文物局長城資源認定,寧夏境內(nei) 現遺存有戰國、秦、漢、隋、宋、明各代長城,可見牆體(ti) 總長1038公裏,遍布全區19個(ge) 市、縣(區),呈現量大、點多、線長、麵廣的特點,寧夏長城被譽為(wei) 地麵上的“長城博物館”。
2022年1月1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長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為(wei) 寧夏加強長城及其環境風貌保護、規範長城利用行為(wei) 、傳(chuan) 承弘揚長城文化、強化長城保護監督管理、明確長城保護法律責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立法二處處長馬奇貴表示,國務院編製《長城保護總體(ti) 規劃》時提出,長城最突出、最核心的價(jia) 值在於(yu) 它所承載的偉(wei) 大精神,這種精神包括團結統一、眾(zhong) 誌成城的愛國精神;堅韌不屈、自強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開放包容的時代精神。寧夏出台長城保護條例,對於(yu) 挖掘長城文化蘊含的精神內(nei) 涵和時代精神、闡釋長城文化價(jia) 值,將起到重要作用。
實行長城保護員管理製度
作為(wei) 法律服務自治區文化旅遊產(chan) 業(ye) 的重點對接單位寧夏輔德律師事務所,在《條例》起草、論證、調研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參加相關(guan) 工作的任軍(jun) 律師介紹,《條例》的一個(ge) 亮點是:明確法律責任,長城保護的要求更加嚴(yan) 格。
《條例》堅持保護為(wei) 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公益優(you) 先、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對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體(ti) 責任、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長城保護人員的保護責任、市場主體(ti) 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禁止性義(yi) 務等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長城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教育、公安、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生態環境、住房城鄉(xiang) 建設、林草等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相關(guan) 的長城保護工作。長城所在地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做好長城保護工作。長城所在地村民委員會(hui) 、居民委員會(hui) 製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組織動員村民、居民開展長城保護活動。
同時,《條例》明確,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長城保護員管理製度,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看護、巡查,並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可以參照公益性崗位工資待遇。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長城保護員管理,開展長城保護員崗前和日常業(ye) 務培訓,提供必要的巡查、看護工具,定期監督檢查長城保護員工作情況。
《條例》還規定了長城保護員的職責:巡查、看護長城及其曆史環境風貌、長城保護標誌和有關(guan) 長城防護設施,並做好記錄;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長城保護狀況和工作情況;發現長城以及長城保護標誌、有關(guan) 長城防護設施受到人為(wei) 破壞或者自然損毀的,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guan) 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guan) 工作;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做好長城日常養(yang) 護、長城保護宣傳(chuan) 等工作。
《條例》強化了長城保護管控措施,規定在長城保護範圍內(nei) 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可能影響長城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長城保護融合文旅產(chan) 業(ye) 發展
文化旅遊產(chan) 業(ye) 是寧夏高質量發展的九大產(chan) 業(ye) 之一,挖掘品牌價(jia) 值是發展文旅產(chan) 業(ye) 的第一要務。任軍(jun) 說,長城保護與(yu) 文旅產(chan) 業(ye) 發展融合發展是《條例》的又一特色和亮點。
《條例》規定,建設長城國家文化公園,應當加強各類文化公園資源整合,根據文物和文化資源的整體(ti) 布局、稟賦差異及其周邊人居環境、自然條件、配套設施等情況,重點建設管控保護、主題展示、文旅融合、傳(chuan) 統利用等主體(ti) 功能區,係統保護和展示長城文化和古跡遺產(chan) ,創新運營模式,推動融合發展,促進長城文化保護利用。
《條例》還規定,長城點段辟為(wei) 參觀遊覽區前,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長城點段保存現狀、開放可行性、可承載的利用類型以及強度等專(zhuan) 項評估,製定參觀遊覽區管理規定。
長城點段辟為(wei) 參觀遊覽區的,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一)該長城點段的安全狀況適宜公眾(zhong) 參觀遊覽;(二)該長城點段有明確的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製地帶,並已建立保護標誌、檔案;(三)符合國家長城保護總體(ti) 規劃要求。
同時,《條例》中明確提出,長城保護維修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最低程度幹預和預防為(wei) 主原則,充分尊重傳(chuan) 統工藝,合理運用現代技術,保證長城結構的安全,保護長城的曆史風貌。
設立長城保護宣傳(chuan) 日弘揚長城文化
《條例》第三個(ge) 亮點是突出長城文化,發揮長城保護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的重要作用。
長城是我國現存規模最大的文化遺產(chan) ,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征,在中華文明史和中華傳(chuan) 統文化發展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價(jia) 值與(yu) 地位。2006年,寧夏將每年5月18日確定為(wei) “寧夏長城保護宣傳(chuan) 日”,是全國唯一確立長城保護宣傳(chuan) 日的省份。《條例》以立法形式鞏固和確認了這一做法,規定長城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開展長城保護宣傳(chuan) 教育活動,傳(chuan) 承弘揚長城文化,增強公眾(zhong) 的長城保護意識,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
《條例》規定,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國際、國內(nei) 合作與(yu) 交流,加強長城曆史、科學、建築、藝術、文化等研究,挖掘長城文化蘊含的精神內(nei) 涵和時代精神,闡釋長城文化價(jia) 值,發揮長城文化在國防教育、愛國主義(yi) 教育的作用,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
同時,明確規定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長城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協同發展機製,組織長城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資源調查,開發長城文化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主題旅遊線路。
馬奇貴說,《條例》的出台實施為(wei) 解決(jue) 長城文化價(jia) 值發掘和保護利用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項提供了有力支撐,平衡了長城保護、維修、監管、利用等方麵的關(guan) 係。
記者 申東(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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