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收不代表認可商品質量”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應有之義
作者:史洪舉(ju)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根據該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nei) 容的,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包括: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wei) 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此外,消費者因查驗商品而拆封商品後依然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經營者對無理由退貨商品作出額外承諾的,應當信守承諾。
隨著互聯網發展,網絡購物已經成為(wei) 很多人工作生活所離不開的一部分。但網購給人們(men) 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糾紛,甚至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以司法解釋方式對經營者進行約束,無疑將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人們(men) 網購時,常常遇到一些經營者標注“簽收即視為(wei) 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拆封後不退貨”等字樣。對此,大部分消費者不清楚相關(guan) 法律規定,便將其視為(wei) 經營者的常規操作來遵守,甚至買(mai) 到不滿意的商品後也默許前述規則。
其實,消費者的“好說話”反而可能讓部分經營者認為(wei) 消費者“好欺負”,進而變本加厲地蠶食消費者正當權益。這種格局讓本就處於(yu) 弱勢的消費者更加孤立無援,無法與(yu) 在商品質量、信息技術、交易規則等方麵處於(yu) 強勢地位的經營者和網絡平台博弈、抗衡。
司法解釋則堅定地站在了消費者一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如簽收商品隻代表消費者收到了商品,而且有的商品屬於(yu) 代簽收,那麽(me) ,消費者拆封驗貨前,顯然無法對商品質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作出判斷。此時,“簽收即視為(wei) 商品合格”顯然不合理,將使消費者處於(yu) 被動狀態。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4類商品外,消費者對其餘(yu) 商品均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mai) 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而根據司法解釋,商家在銷售時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未經消費者明確認可的話,消費者也可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權。此外,商家對前述4類商品之外的商品作出承諾的,不得反悔。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當前較為(wei) 流行的網絡直播帶貨,該解釋也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將直播平台及帶貨者視作網絡經營者。故根據該司法解釋,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若網絡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信息,消費者可請求直播營銷平台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據此,直播平台需盡到相應的審核把關(guan) 責任,而非任由運營者隨意推銷貨質量堪憂的商品,否則就得擔責。
總的來說,該司法解釋站在了消費者視角和常識角度,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其直接否定網絡平台和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做法更是亮點所在,相當於(yu) 廢止了“最終解釋權歸商家”的霸道做法。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以及維權過程中,將不再擔心受到不平等對待,這也有利於(yu) 倒逼經營者重視消費者權益,合規經營,打造更有利於(yu) 消費者體(ti) 驗的購物環境。(史洪舉(j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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