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地方政權建設 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地方組織法修正草案亮點一覽
光明日報記者 劉華東(dong)
這是一部關(guan) 於(yu)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製度的基本法律,是憲法關(guan) 於(yu) 地方政權建設規定的立法實施,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重要製度保障。
3月5日,地方組織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審議。這是該法自1979年通過施行以來的第六次修改。這部共48條的修正草案如何體(ti) 現進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製度,加強地方政權建設,更好地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全麵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就是要體(ti) 現人民意誌、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製度體(ti) 係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修正草案開宗明義(yi) ,將“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寫(xie) 入總則,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係,傾(qing) 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wei) 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除了以法律文本的方式呈現,全過程人民民主體(ti) 現在修正草案的方方麵麵——
在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職權、強化地方人大對“一府一委兩(liang) 院”的監督方麵,修正草案強化地方人大對政府債(zhai) 務、國有資產(chan) 的審查監督,特別是在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討論、決(jue) 定重大事項的基礎上,增加“重大項目”。
在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充分發揮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方麵,修正草案明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和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和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工作機構聯係代表的工作機製,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yu) ,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在完善代表聯係人民群眾(zhong) 製度方麵,修正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常委會(hui) 辦事機構或者鄉(xiang) 鎮人大主席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或者鄉(xiang) 鎮人大報告,並予以公開;代表應當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ju) 單位報告履職情況;通過建立基層聯係點、代表聯絡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眾(zhong) 的聯係。
修正草案還完善了地方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程序,明確要求應當公開征求意見;明確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居民列席有關(guan) 會(hui) 議的製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副委員長王晨在作修正草案說明時強調,修改地方組織法,明確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有利於(yu) 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製,完善民主民意表達平台和載體(ti) ,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具體(ti) 地、現實地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hui) 生活之中。
優(you) 化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結構,提高工作質量
根據修正草案,此次修法擬將省、設區的市兩(liang) 級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名額的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別增加10名,即省、自治區、直轄市45人至75人,人口超過8000萬(wan) 的省不超過95人;設區的市、自治州29人至51人,人口超過800萬(wan) 的設區的市不超過61人。同時,修正草案明確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的名額,按人口多少並結合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結構的需要確定。
據了解,省級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名額是1979年地方組織法規定的,40多年來一直沒有修改,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名額自2004年後也一直沒有調整。王晨指出:“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在地方立法、監督等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普遍人口較多,經濟社會(hui) 發展麵臨(lin) 重大任務,保證適當數量的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有利於(yu) 優(you) 化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的結構,增加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的代表性、廣泛性,集思廣益,充分發揚民主,提高立法、監督等工作質量。”
與(yu) 此同時,修正草案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組織和機構設置作了進一步完善——省、設區的市兩(liang) 級人大列名的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中,增加了環境與(yu) 資源保護委員會(hui) 、社會(hui) 建設委員會(hui) ;明確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預算工作委員會(hui) 、代表工作委員會(hui) 等;明確縣、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hui) 可以比照有關(guan) 規定,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
2015年地方組織法修改,曾明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hui) 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實踐中全國不少縣、自治縣撤銷縣級國家機構所在地的鎮,改設街道辦事處,此次地方組織法修改亦做了上述規定。
補充完善地方政府的組織職權,提升行政效能
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麵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ti) 工程,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執行機關(guan) ,承擔著推動經濟社會(hui) 發展、管理社會(hui) 事務、服務人民群眾(zhong) 的重要職責。此次修正草案專(zhuan) 設一節,明確政府建設的原則要求,包括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廉潔政府、誠信政府,明確堅持政務公開,堅持科學決(jue) 策、民主決(jue) 策、依法決(jue) 策,明確地方政府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同時,修正草案對地方政府的組織和職權作了補充完善,明確地方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優(you) 化協同高效以及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明確地方政府在編製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國有資產(chan) 管理,加強區域合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指導、支持和幫助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等方麵的職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程序要求等。
修正草案還明確了地方人大對地方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督相關(guan) 製度、區域協同立法和建立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製,充實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等相關(guan) 內(nei) 容。
《光明日報》( 2022年03月07日 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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