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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確個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2-05-25 16:40: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上海5月24日電(記者郭敬丹)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四十次會(hui) 議24日表決(jue) 通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進一步促進和保障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建設的決(jue) 定》,即日起施行。根據決(jue) 定,上海運用治理數字化功能,在疫情防控期間,實行個(ge) 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即“場所碼”或“數字哨兵”等核驗措施),核驗個(ge) 人健康信息。

  這部上海市治理數字化領域的綜合性決(jue) 定共二十三條,主要內(nei) 容包括明確“一網統管”建設目標、運行體(ti) 係,數據賦能基層治理,發揮治理數字化功能規範推進疫情防控相關(guan) 應用場景,加強“一網統管”建設保障等。

  “當前,上海疫情防控進入持續鞏固疫情防控成果、有序恢複正常生產(chan) 生活秩序的階段,依托大數據賦能疫情防控是治理數字化應用場景的運用和拓展,也屬於(yu) 該決(jue) 定的立法範疇。”上海市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主任閻銳說。

  決(jue) 定明確,出入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場所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主動接受個(ge) 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相關(guan) 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開展個(ge) 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工作,發現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及時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報告,並配合政府有關(guan) 部門進行聯動處置。信息核驗中采集、處理個(ge) 人疫情防控信息應當遵守個(ge) 人信息保護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采集的個(ge) 人信息僅(jin) 用於(yu) 疫情防控需要,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泄露。

  同時,在疫情防控期間,場所管理者、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個(ge) 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責任的,由相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對不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guan) 規定要求,拒不接受個(ge) 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的人員,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權拒絕其出入。

  根據決(jue) 定,信息核驗中有關(guan) 采集、處理個(ge) 人疫情防控信息,如有違反法律、法規關(guan) 於(yu) 個(ge) 人信息保護相關(guan) 規定情形的,由相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決(jue) 定還授權上海市人民政府製定個(ge) 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驗措施具體(ti) 辦法。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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