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終身汙點”式恐嚇教育不可取
【光明時評】
作者:蔣理(教育研究者)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明確對於(yu)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對於(yu)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jue) 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guan) 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guan) 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過,刑期超五年的不予封存。
這是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障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複學、升學、就業(ye) 等方麵依法享有與(yu) 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防止被歧視的重要措施。嚴(yan) 格做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接受社區矯正記錄等“應封盡封”,可避免這些未成年人被一直貼標簽,從(cong) 而保護他們(men) 的合法權利,幫助他們(men) 順利重新融入社會(hui) 、預防犯罪。也由此,此辦法甫一公布,就獲得普遍積極的輿論評價(jia) 。
不過,值得指出的是,這隻是消除對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歧視的一方麵。現實中,“一次犯罪,終身汙點”的教育觀點仍有“市場”,更有甚者以基於(yu) 此觀點的恐嚇來“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比如,有的老師或家長把違規、違法、犯罪的後果說得很嚴(yan) 重,如“一次失信,終身汙點”“一次作弊,終身汙點”“一次犯罪,終身汙點”等。這貌似能起到震懾孩子的效果,但實則是簡單粗暴、錯誤的“法治教育”。如果不依據法律給孩子講清楚具體(ti) 情境下的矯正或處罰等規則,知曉自身的權利、責任和義(yi) 務,那麽(me) 也無從(cong) 培養(yang) 孩子的權利意識與(yu) 責任意識。
依據法律,未成年人接受專(zhuan) 門矯治教育、專(zhuan) 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製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都是要被依法封存的。這在檔案記錄中會(hui) 是“汙點”,但是被封存,不會(hui) 對正常的學習(xi) 、工作、生活產(chan) 生影響一生的、洗刷不掉的“汙點”。對此,也有觀點質疑,這是否會(hui) 在事實上造成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袒護和縱容。刑期超五年者不予封存的規定,可以算是懲戒與(yu) 保護間的一種平衡,或可消解人們(men) 的質疑。
未成年人因嚴(yan) 重行為(wei) 不良、違法、犯罪已經接受社區矯正、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在此基礎上,不應再把處罰擴大化。如果一次違法犯罪,就成為(wei) 伴隨其一生的“汙點”,導致他們(men) 無法正常學習(xi) 、工作、生活,這不符合人性原則,也會(hui) 加劇矛盾,讓他們(men) 自暴自棄、破罐破摔。畢竟,他們(men) 也有求學、就業(ye) 等權利,社會(hui) 應鼓勵他們(men) “浪子回頭”,要教育、感化與(yu) 挽救,而不是拋棄。
“一次犯罪,終身汙點”類似觀念的“殘存”,會(hui) 讓“應封盡封”麵臨(lin) 現實阻力。而且,人們(men) 私下也存在多種給有不良行為(wei) 、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貼標簽的行為(wei) 。因此,怎樣既讓有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或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矯治、處罰,又不讓他們(men) 被貼上汙名化的標簽,是一個(ge) 係統問題。這樣的“底層邏輯”或是有必要堅守的:他們(men) 是所有孩子的一員、社會(hui) 的一員,不能將其“趕出”、邊緣化。這不僅(jin) 不利於(yu) 這些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hui) ,也有悖社會(hui) 治理現代化的要求。也隻有踐行依法治國,消除歧視,才能更好教育、感化曾經走彎路、行錯路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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