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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獲得政策支持

發布時間:2022-08-10 16:02: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古建築保護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使用它。

  國家文物局近日印發《關(guan) 於(yu) 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專(zhuan) 門就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出台政策性文件,明確了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以及參與(yu) 內(nei) 容、方式和程序等,對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進行規範和引導。

  “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保護利用,是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有關(guan) 部署要求的重要內(nei) 容,也是健全社會(hui) 參與(yu) 機製,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文物事業(ye) 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ju) 措。”國家文物局相關(guan) 負責人說。

  開放低級別文物建築合理利用

  在我國76萬(wan) 餘(yu) 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文物建築有40萬(wan) 餘(yu) 處,其中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wei) 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築占95%以上。此類文物建築數量眾(zhong) 多、分布廣泛、產(chan) 權複雜,保護管理難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築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yang) 不到位,麵臨(lin) 坍塌和消失的危險。因此,需要動員全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的保護利用。

  文物建築開放利用是文物合理利用的一個(ge) 重要方向。2019年,國家文物局正式印發《文物建築開放導則》(以下簡稱《導則》),鼓勵文物建築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zhong) 開放,強調文物建築開放利用的社會(hui) 性和公益性,明確了文物建築開放利用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導則》的出台,從(cong) 理念和技術層麵為(wei) 各地文物建築開放利用提供了引導和途徑。

  此次《意見》明確社會(hui) 力量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通過社會(hui) 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yu) 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導則》要求,參與(yu) 文物建築本體(ti) 保護修繕、曆史風貌維護、旅遊文創開發、文化傳(chuan) 承發展等文物保護利用全過程。

  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以獲得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在管理使用期間,可以利用文物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nong) 村書(shu) 屋、鄉(xiang) 土文化館和專(zhuan) 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以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遊休閑服務場所。

  “此舉(ju) 是想通過社會(hui) 力量的廣泛參與(yu) ,推動大量低級別文物建築‘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該負責人說。

  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需要量力而行

  實際上,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的保護和利用由來已久,並非新生事物。

  正值暑期,一些在古文物建築中開辦的民宿非常火爆,可謂“一房難求”,不但需要提前多日預定,價(jia) 格也十分堅挺,單間基本都在千元以上,數千元一間的民宿也是一房難求,套房價(jia) 格甚至高達萬(wan) 元,很多遊客仍鍾情於(yu) 此,很重要一點就是這類民宿有文化、有韻味。

  “鼓勵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利用,將其用作開辦茶舍、客棧和民宿,無論是對於(yu) 文物保護單位還是文物建築自身利用,都大有好處。”文化和旅遊部法治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委員、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旅遊法律法規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說,文物建築保護需要大量資金,僅(jin) 僅(jin) 靠政府投入,尤其在很多經濟並不寬裕的中西部區域,是非常不現實的。

  “很多文物建築如果長時間不加以利用,就會(hui) 逐漸荒廢,這無疑也是對文物的一種破壞。被利用起來後,有專(zhuan) 人打理維護,能夠讓這些文物保存得更久。”王天星說,社會(hui) 資本利用文物保護單位經營還可以獲得一定的效益,給當地帶來稅收,並提供一些就業(ye) 崗位。此舉(ju) 可說多方受益,因此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但王天星同時認為(wei) ,作為(wei) 一種商業(ye) 投資行為(wei) ,在文物建築中開辦民宿、茶館等的經營行為(wei) 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建議社會(hui) 力量準確、認真地進行市場調研,對市場容量、預期效益等進行科學評估,不能僅(jin) 僅(jin) 憑熱情、憑情懷進行參與(yu) 。

  開放文物必須本體(ti) 無安全隱患

  一片叫好之餘(yu) ,也有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意見》在具體(ti) 實施過程中仍有一些問題不容回避。

  從(cong) 目前情況看,各地尚未取得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低級別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問題依然很突出,亟須出台相關(guan) 政策性文件予以規範和引導。以廈門鼓浪嶼古建築保護利用為(wei) 例,引入社會(hui) 力量開放作為(wei) 民宿,雖然大體(ti) 上較為(wei) 成功,但一些爭(zheng) 議直到現在也沒有完全消除,根本問題就在於(yu) 社會(hui) 力量修繕改造文物建築後到底有沒有改變文物建築本來的樣貌。

  “動用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主要是為(wei) 了解決(jue) 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築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yang) 不到位,麵臨(lin) 坍塌和消失的危險等問題,尤其是那些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wei) 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築。”文化和旅遊部法治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委員、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文化和旅遊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胡斌說。

  按照《導則》,開放的文物必須本體(ti) 無安全隱患,民居古建築和住宅、工商業(ye) 等功能的近現代建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wei) 小型賓館、客棧、民宿。

  “如果本體(ti) 已經存在安全問題,麵臨(lin) 坍塌等情況,其實是不適合開放的。而文物建築一旦出現安全問題,那麽(me) 在開放為(wei) 旅遊場所、民宿之前,就必須經過改造,這就會(hui) 引出有關(guan) 修繕的問題。”胡斌指出,文物改造是一個(ge) 非常嚴(yan) 謹的問題。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須經相應文物部門批準,而且必須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shu) 的單位承擔。這樣一來,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的積極性以及文物部門批準的科學性都將受到考驗。

  加強被保護利用文物建築監管

  文物部門如何加強對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管,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意見》明確要求,加強事前監督。除發布可供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築名錄外,《意見》還要求文物部門監督文物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與(yu) 社會(hui) 力量主體(ti) 簽訂保護利用協議。開展事中檢查評估。文物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開展檢查評估,對發生的違法違規、不履行協議約定義(yi) 務或者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等行為(wei) 的,要督促整改,情節嚴(yan) 重的應立即終止協議。建立實施負麵清單管理製度。《意見》強調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文物建築保護利用,不得違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違反社會(hui) 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hui) 所、高檔娛樂(le) 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築本體(ti) 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築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

  對於(yu) 這些監管措施,胡斌認為(wei) ,關(guan) 鍵還在於(yu) 如何落實。首先,應將政策和製度法製化。將《導則》上升為(wei) 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明確開放的條件以及目前已經有的名錄管理、負麵清單管理等監管方式。其次,要細化標準,通過標準化的手段對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給予一定的指引。最後,還要創新監管手段,比如數字賦能,依靠智能技術開展監管等。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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