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數據要素,需理解數據資源持有權基本內涵
作者:來小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前不久,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hui) 審議通過的《關(guan) 於(yu) 構建數據基礎製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指出,我國要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chan) 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chan) 權運行機製,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製度。然而,現行立法和相關(guan) 司法解釋並未就數據資源持有權給出明確解釋,如何正確理解數據資源持有權基本內(nei) 涵,不僅(jin) 涉及數據產(chan) 權運行機製中權利分置的基本構建,而且會(hui) 影響到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製度的建設,乃至對數字經濟的整體(ti) 發展帶來一定影響。
法律上的持有權不等同於(yu) 占有權
在現代法律體(ti) 係中,占有和持有的區別首先是法律部門歸屬上的不同。占有是民法上的一個(ge) 基本概念,持有更多的是在刑法中經常出現的概念。雖然民法上的占有和刑法上的持有都強調行為(wei) 人對物的事實支配或控製,但兩(liang) 者的法律意義(yi) 存在很大不同。持有強調人對物的實際直接支配或控製,強調純粹的空間關(guan) 係。持有不存在法律上的繼承或轉移,而占有是可以轉移和繼承的。這些都意味著法律上的持有權並不等同於(yu) 占有權。即使是民商法和刑法都在使用“持有”,且都強調行為(wei) 人對物的事實支配或控製,但亦可體(ti) 現出刑法上的“持有”更多的是規製“持有”行為(wei) ;而民商法上的“持有”更多的是強調權益歸屬。當然,“持有權”更不同於(yu) “所有權”。所有權是一項獨立的完全物權,而持有權則是事實性的、不依賴於(yu) 所有權源的、對某種物(包括有形或無形)通過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有意識地控製或支配。正如數據產(chan) 權製度權利分置構建中我們(men) 采用了數據資源持有權而非數據資源所有權。
可作為(wei) 數據資源的數據應具有四種特性
資源的概念來源於(yu) 經濟科學,一般是指一切可被人類開發和利用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的總稱。數據資源實質是指可供人類利用並產(chan) 生效益的一切記錄信息的總稱,並屬於(yu) 一種社會(hui) 資源。資源是動態的,數據資源是人類從(cong) 工業(ye) 社會(hui) 進入信息社會(hui) 的產(chan) 物。但數據資源並非單一數據,而是可利用或可能被利用的數據集合。作為(wei) 數據資源的數據,應當具有一定的數量和可用的質量,才能夠滿足特定的用途。
數據資源作為(wei) 新型資源,具有區別於(yu) 傳(chuan) 統資源的特性:一是無形性。即非物質性和無形性使得數據資源被傳(chuan) 統物權所排斥,因而無法成為(wei) 傳(chuan) 統物權的客體(ti) 。基於(yu) 此,數據資源可以被他人近乎零成本、快速地、無次數限製地複製,可以跨越時空限製而為(wei) 社會(hui) 公眾(zhong) 所共享共用,且不會(hui) 發生有形的損耗。二是可變性。即數據資源形成和流通的過程意味著數據資源總是處於(yu) 變化之中。同時,數據流通過程中的每一個(ge) 事物特征和活動狀態也都可能形成新的數據資源。此外,數據資源也會(hui) 基於(yu) 市場主體(ti) 的不同需求,或者數據生命周期而發生相應變化。三是社會(hui) 性。即傳(chuan) 統意義(yi) 下的自然資源具有社會(hui) 性,意味著自然資源參與(yu) 到整個(ge) 社會(hui) 關(guan) 係中,為(wei) 全體(ti) 人類所共享,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及消耗最終追求的都是社會(hui) 福利的增加。而數據資源盡管也參與(yu) 到了整個(ge) 社會(hui) 關(guan) 係中,但數據資源的獲取、處理及利用總是與(yu) 對數據資源有需求的社會(hui) 主體(ti) 密切相關(guan) ,人類認識和掌握數據資源也是一個(ge) 社會(hui) 過程。基於(yu) 此,當討論數據資源歸屬時更多的是需要考慮數據資源的持有、使用和經營,而非所有。四是共享性。即數據資源在使用上具有非競爭(zheng) 性和非排他性,一個(ge) 人使用特定數據資源客觀上並不會(hui) 妨礙另一個(ge) 人使用相同的數據資源。因此,由於(yu) 額外用戶使用它們(men) 的邊際成本為(wei) 零,福利最優(you) 的解決(jue) 方案是免費授予對這些數據資源的一般訪問權限,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數據資源可以說是一種公共物品,其本質就是分享與(yu) 流通。
保護數據資源持有權需處理好三個(ge) 問題
由於(yu) 數據資源的核心是其經濟價(jia) 值,故當我們(men) 從(cong) 法律層麵確認和保護數據資源持有權時,在確保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的前提下,應當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以下問題:
一是正確界定數據資源持有者及權益歸屬。從(cong) 數據資源的經濟屬性出發,私益性數據資源包括個(ge) 人性數據資源和企業(ye) 性數據資源,持有者可以享有數據資源的排他性和競爭(zheng) 性,但依法應予公開的數據資源則例外。公共性數據資源主要是指國家或政府及其委托機構進行管理的數據資源,該類數據資源持有者在特定國家或地域範圍內(nei) ,無排他性和競爭(zheng) 性,無論是個(ge) 人還是企業(ye) 都可以共享相應權益。至於(yu) 準公共性數據資源,如公共事業(ye) 類數據資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持有者與(yu) 其他第三方可基於(yu) 合同約定依法享有相應權益。
二是正確界定數據資源持有者權利的邊界。從(cong) 立法學視角,建議國家立法機關(guan) 應就數據資源持有權的具體(ti) 權能作出統一規定,尤其應當明確數據資源持有權的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的具體(ti) 內(nei) 容,以便於(yu) 數據資源持有者能夠正確理解和行使這一權利。從(cong) 法解釋學視角,建議司法機關(guan) 首先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實踐中的一些糾紛案已涉及個(ge) 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產(chan) 品及數據權屬判斷與(yu) 分類保護問題。在法律尚未明確數據資源持有權的情形下,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發布數據資源持有權的具體(ti) 認定要素,以統一數據資源持有權的判定標準。
三是依法保護數據資源持有者合法權益。建議由國家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就數據資源進行分類分級,依法確認數據資源持有者持有數據資源的範圍,並依法保護數據資源持有者合法權益。任何采用非法手段獲取數據資源並給數據資源持有者造成某種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在依法促進數據資源開放、利用和流通,且依法保護數據資源持有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禁止或者限製數據持有者壟斷數據資源,盡可能消除數據壁壘,通過數據流通最大化地釋放數據價(jia) 值,尤其是持有數據資源的大型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hui) 責任。同時,建立數據資源權益大小與(yu) 數據資源持有者付出成本相適應的具體(ti) 機製,並不斷豐(feng) 富和完善數據資源持有權相關(guan) 法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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