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法治 科技向善
作者:周輝(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yu) 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
近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境內(nei)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名稱及備案編號,首批包括30種算法,這些算法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係統進行查詢。這一舉(ju) 措意味著《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下稱《算法管理規定》)建立的算法管理規則得到了有效落實,是中國算法治理實踐探索的重要進展。
算法應用場景十分廣泛,在提高生產(chan) 效率、社會(hui) 福利、治理效能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可以更加高效地采集、處理數據並挖掘海量數據中的獨特價(jia) 值。但是,算法應用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旦濫用,不僅(jin) 可能引發信息不對稱、算法歧視、算法霸淩等現象,而且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危害到公共利益、社會(hui) 穩定甚至國家安全。此外,作為(wei) 一種技術工具的算法,本身也有失靈、崩潰的風險。在鼓勵算法技術發展應用的同時,必須要關(guan) 注算法發展帶來的問題及隱患,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基於(yu) 此,國家網信辦等部門依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於(yu) 2021年底出台了《算法管理規定》。
按照《算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hui) 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係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nei) 容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這一規定明確了算法備案的範圍,既包括需要進行備案的算法種類,也包括需要備案的具體(ti) 信息項。
算法備案製度的建立,是在法治框架下完善算法治理機製、促進多方良性互動和多元治理的重要探索。在未來,不僅(jin) 能夠輔助其他監管治理手段有效規製算法,而且能加強行業(ye) 的自律自治和主動合規意識,有利於(yu) 實現對算法的有效治理。
開展算法備案,有利於(yu) 將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中有關(guan) 網絡信息內(nei) 容安全、數據安全和個(ge) 人信息權益保護的製度落地。算法備案及實施自評估等規則是《算法管理規定》對“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hui) 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規定的特別要求,有助於(yu) 針對其可能涉及的安全風險進行事前預防和及早糾正。此外,算法備案也銜接和落實了《個(ge) 人信息保護法》中有關(guan) 利用個(ge) 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jue) 策的約束性規定,能夠更好保證決(jue) 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
算法備案製度與(yu) 其他措施、手段形成了一套相互配合的科學化、係統化的監管治理體(ti) 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九部委印發的《關(guan) 於(yu) 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中就指出,算法監管體(ti) 係由算法安全風險監測、算法安全評估、科技倫(lun) 理審查、算法備案管理和涉算法違法違規行為(wei) 處置等多個(ge) 維度共同構建。依法進行算法備案不僅(jin) 是《意見》的明確要求,也是有效開展其他各項監管的基礎條件。
算法備案是《算法管理規定》建立的重要管理措施,是打破算法“技術黑箱”的有力舉(ju) 措。第一,算法備案有利於(yu) 監管機構及時、準確掌握算法推薦服務基礎情況,便於(yu) 開展後續監管執法工作。第二,算法備案可以提高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自身的合規意識、責任意識和安全保障意識,推動其自主自覺規範算法的開發和應用。第三,算法備案有利於(yu) 保障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知情權,便於(yu) 算法接受社會(hui) 監督,也能促進監管部門、算法開發利用主體(ti) 和互聯網用戶群體(ti) 等多主體(ti) 間的良性互動,推動完善網絡社會(hui) 綜合治理格局。
從(cong) 首批算法備案信息中可以發現,算法備案工作率先在體(ti) 量較大、影響力和社會(hui) 責任較強的大型互聯網平台企業(ye) 開展,這在探索平台企業(ye) 依法依規自主申報備案的同時,也符合當前對不同主體(ti) 進行梯度監管、對大型平台進行重點監管的國際趨勢。
從(cong) 《算法管理規定》要求填報的信息和可查詢到的備案情況來看,算法備案的重點在於(yu) 提高算法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在這一原則性目標下,仍堅持填報和公開信息的必要性,不觸及算法開發、運行過程中的知識產(chan) 權和商業(ye) 秘密;平台企業(ye) 對其算法所作的填報和說明能夠事先進行商業(ye) 秘密“脫敏”。因此,算法備案及其公開,不會(hui) 侵犯企業(ye) 的合法、正當利益,而是有利於(yu) 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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