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布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
央視網消息:財政部網站10月8日發布關(guan) 於(yu) 企業(ye) 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
為(wei) 鼓勵企業(ye) 加大創新投入,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發展,現就企業(ye) 投入基礎研究相關(guan) 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企業(ye) 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於(yu) 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並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ye) 、個(ge) 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ye) 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具體(ti) 按以下條件確定:
(一)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ye) 單位法人證書(shu) 》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等學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二)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1.根據《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並取得《民辦非企業(ye) 單位(法人)登記證書(shu) 》。
2.對於(yu) 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ye) 單位(法人)登記證書(shu) 》記載的業(ye) 務範圍應屬於(yu) 科學研究與(yu) 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谘詢與(yu) 服務、科技成果評估範圍。對業(ye) 務範圍存在爭(zheng) 議的,由稅務機關(guan) 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於(yu) 民辦非營利性高等學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wei) “高等學校”。
3.經認定取得企業(ye) 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三、第一條所稱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管理的自然科學基金。
四、第一條所稱基礎研究是指通過對事物的特性、結構和相互關(guan) 係進行分析,從(cong) 而闡述和檢驗各種假設、原理和定律的活動。具體(ti) 依據以下內(nei) 容判斷:
(一)基礎研究不預設某一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為(wei) 獲得關(guan) 於(yu) 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可針對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學問題,或者針對人們(men) 普遍感興(xing) 趣的某些廣泛領域,以未來廣泛應用為(wei) 目標。
(二)基礎研究可細分為(wei) 兩(liang) 種類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即為(wei) 了增進知識,不追求經濟或社會(hui) 效益,也不積極謀求將其應用於(yu) 實際問題或把成果轉移到負責應用的部門。二是目標導向(定向)基礎研究,旨在獲取某方麵知識、期望為(wei) 探索解決(jue) 當前已知或未來可能發現的問題奠定基礎。
(三)基礎研究成果通常表現為(wei) 新原理、新理論、新規律或新知識,並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形式為(wei) 主。同時,由於(yu) 基礎研究具有較強的探索性、存在失敗的風險,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也可以體(ti) 現為(wei) 試錯或證偽(wei) 等成果。
上述基礎研究不包括在境外開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會(hui) 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麵的研究。
五、企業(ye) 出資基礎研究應簽訂相關(guan) 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中需明確資金用於(yu) 基礎研究領域。
六、企業(ye) 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將相關(guan) 資料留存備查,包括企業(ye) 出資協議、出資合同、相關(guan) 票據等,出資協議、出資合同和出資票據應包含出資方、接收方、出資用途(注明用於(yu) 基礎研究)、出資金額等信息。
七、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做好企業(ye) 投入基礎研究的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製,確保資金用於(yu) 基礎研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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