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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安部:加強河湖安全保護

發布時間:2022-10-11 11:16:00來源: 光明日報

  本報北京10月10日電(記者陳晨)為(wei) 進一步強化水利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的協作配合,健全水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製,保障河湖安全,水利部、公安部日前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河湖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明確加強防洪安全保障、加強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加強河道采砂秩序維護、加強重點水利工程安全保衛、加強水行政執法安全保障等河湖安全保護協作重點任務。

  意見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強化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常態化執法巡查,依法打擊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庫庫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線等行為(wei) ,依法嚴(yan) 厲查處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大壩及其附屬設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違法修建跨河臨(lin) 河建築物構築物、棄置或堆放阻礙行洪物體(ti) 等妨礙河道行洪安全的違法案件。公安機關(guan) 加強汛期社會(hui) 麵治安巡邏防控,依法打擊妨礙防洪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切實維護良好社會(hui) 秩序。

  意見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要依法依規加強對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的監管,加大對非法取水、河湖“四亂(luan) ”、人為(wei)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因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等違法行為(wei) 的查處力度;加大河道采砂監管力度,嚴(yan) 肅查處未經批準擅自采砂,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以及超範圍、超深度、超期限、超許可量等未按許可要求采砂等突出問題,對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移交的非法圍墾河湖、破壞水文監測設施、破壞飲用水水源、非法采砂等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依法查處。

  意見明確要建立健全河湖安全保護協作機製,包括建立健全聯席會(hui) 議機製,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機製,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guan) ,堅決(jue) 禁止有案不移、以罰代刑;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護協同機製,以流域為(wei) 單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遊、左右岸、幹支流、行政區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與(yu) 公安機關(guan) 的執法協作工作機製,依法打擊危害河湖安全的跨區域違法犯罪行為(wei) 。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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