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網紅玩具“坑”了如何維權
網紅玩具因趣味、新奇性較強而受到孩子的追捧。可現實中一些孩子卻往往會(hui) 被劣質網紅玩具“坑”了。那麽(me) ,就此該如何維權呢?
玩具“三無”產(chan) 品,可以選擇索賠對象
【案例】 9歲的小婉在學校門口的小賣部用8元錢購買(mai) 了一種網絡熱門的玩具。豈料,小婉在玩耍時,因玩具突然爆裂致使右手受傷(shang) ,並花去3100餘(yu) 元醫療費用。當小婉的父母以玩具無生產(chan) 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chan) 廠家為(wei) 由要求小賣部老板賠償(chang) 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玩具並非其生產(chan) ,隻能找廠家擔責。
【評析】小賣部老板必須賠償(chang)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chan) 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者請求賠償(chang) ,也可以向產(chan) 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chang) 。產(chan) 品缺陷由生產(chan) 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chang) 後,有權向生產(chan) 者追償(chang)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chan) 品存在缺陷的,生產(chan) 者賠償(chang) 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chang) 。”正因為(wei) 小婉是被小賣部老板銷售的“三無”玩具所傷(shang) 害,決(jue) 定了小婉的父母有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向其索要賠償(chang) 。
玩具標準已被廢止,仍然銷售構成欺詐
【案例】小玉在一家超市購買(mai) 了一件趣味十足的玩具。小玉父親(qin) 發現,玩具生產(chan) 日期為(wei) 2017年3月,合格證寫(xie) 的執行標準卻是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而《國家標準GB6675.1-2014》已於(yu) 2016年1月1日實施,並代替了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遂以超市的行為(wei) 構成欺詐為(wei) 由要求賠償(chang) ,但超市以雖原標準已被廢止,但玩具質量依然合格為(wei) 由拒絕。
【評析】超市的行為(wei) 同樣構成欺詐。欺詐消費者行為(wei) 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wei) 。而產(chan) 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chan) 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超市隱瞞玩具未執行國家新標準的事實,誤導不明真相、不知底細的人購買(mai) ,無疑當屬其列。
玩具標示虛假標識,可索要懲罰性賠償(chang)
【案例】趙女士以298元的價(jia) 格給兒(er) 子購買(mai) 了一款非常新奇的玩具,玩具上印有“CE”標誌,而“CE”標誌表明玩具符合歐盟安全、健康及環保要求。但趙女士通過查閱有關(guan) 材料,發現玩具上的標識純屬虛假,遂要求超市退還298元貨款並支付894元懲罰性賠償(chang) 金。
【評析】超市應作出懲罰性賠償(chang)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wei) 五百元……”而產(chan) 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產(chan) 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chan) 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chan) 品標準,且產(chan) 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超市因標示虛假標識,自然難辭其咎。(顏東(dong) 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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