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傑:作品知名度與損害數額並無直接因果關係,關鍵在於侵權行為舉證
中國青年網北京11月16日電 (記者 張亞(ya) 雲(yun) )11月11日,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網絡法判解研究》編委會(hui) 等單位舉(ju) 辦短視頻版權保護司法前沿問題線上研討會(hui)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院劉文傑教授表示,在有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賠償(chang) 及相關(guan) 注意義(yi) 務認定過程當中,需要利益平衡的思維,以兼顧權利人、平台和公眾(zhong) 等各方利益。
劉文傑從(cong) 如何認識酌定賠償(chang) 、當事人的侵權舉(ju) 證與(yu) 賠償(chang) 數額的關(guan) 係,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與(yu) 賠償(chang) 數額的關(guan) 聯等角度展開討論。
對於(yu) 超出法定賠償(chang) 額度上限的案件判決(jue) ,劉文傑表示,酌定賠償(chang) 實際上是一種法官法,是司法實踐發展出的規則,即法官可以在有證據證明原告損失超出法定賠償(chang) 額的上限時,適用酌定賠償(chang) 。在他看來,原告方需要就賠償(chang) 數額盡到基本舉(ju) 證義(yi) 務。“比如在個(ge) 別高額判決(jue) 案件中,需要證明權利方的損失已經超過了法定賠償(chang) 額的上限。”
劉文傑指出,《著作權法》修改以前法定賠償(chang) 額上限是50萬(wan) 元,最新修改增加到原來的10倍,也就是500萬(wan) 元,這就意味著立法者認為(wei) 在沒有證據證明損失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的時候,500萬(wan) 元上限已經足以彌補原告損失,在這樣的立法精神之下,對於(yu) 超出法定賠償(chang) 額上限的判賠,要有充分的損害證據來支撐。
劉文傑還認為(wei) ,在有關(guan) 賠償(chang) 數額的認定過程中,最重要的證據並非作品知名度和市場價(jia) 值,而是對被告侵權行為(wei) 與(yu) 損害之間的關(guan) 係的舉(ju) 證。“為(wei) 什麽(me) 這麽(me) 說?因為(wei) 原告的作品價(jia) 值、投資成本或製作費用,與(yu) 侵權行為(wei) 所造成的損害大小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guan) 係,隻是在無法認定具體(ti) 損害大小時作為(wei) 參考,隻有侵權行為(wei) 本身才與(yu) 損害數額有直接因果關(guan) 係。”劉文傑說道。
此外,因為(wei) 在整個(ge) 傳(chuan) 播鏈條上,可能存在多個(ge) 傳(chuan) 播渠道和傳(chuan) 播行為(wei) ,需要注意避免將單一案件中的被告當成權利人全部損失的承擔者。假如在傳(chuan) 播鏈條當中有多個(ge) 侵權傳(chuan) 播者,對最先被訴的侵權人按照全部損失判賠,可能出現判賠數額累加起來超過了原告實際損失的情況。所以在考慮判賠數額的時候,尤其要注意被告侵權行為(wei) 與(yu) 損害之間的因果關(guan) 係。
根據《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yu) 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劉文傑指出,通常而言,平台隻需要對接到通知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後發生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此前的侵權行為(wei) 不承擔責任,這就需要在具體(ti) 案件當中,甄別哪些損失與(yu) 平台過錯有關(guan) ,哪些損失與(yu) 之無關(guan) 。
“假設有些侵權視頻的點擊量達到了1000次,但是在這1000次點擊中,有些是平台接到通知並且采取措施之前形成的點擊量,有些是接到通知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後才形成的,那麽(me) 此前形成的點擊量實際上不在平台過錯的覆蓋範圍之內(nei) ,平台往往不應承擔責任。”劉文傑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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