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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省級部門對兒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的調劑申請要實施快速審批

發布時間:2022-12-16 16:43: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16日電 據國家衛健委網站消息,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製醫療救治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綜合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司15日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疫情期間兒(er) 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調劑使用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兒(er) 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的調劑使用申請實施快速審批,原則上應當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批。

  《通知》指出,為(wei) 加強疫情期間兒(er) 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調劑使用管理,促進分級診療,進一步滿足兒(er) 童就醫和用藥需求,現就有關(guan) 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有關(guan) 規定,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依法獲得審批或備案的兒(er) 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可以在轄區內(nei) 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二是醫療機構應當認真評估,選擇療效確切、質量可控、安全穩定的兒(er) 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進行調劑使用。

  三是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兒(er) 童用醫療機構配製製劑的調劑使用申請實施快速審批,原則上應當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審批。

  四是醫療機構應當對其調出使用的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質量負主體(ti) 責任,加強對接受調劑的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指導,加強醫務人員培訓,使其掌握調劑製劑的適應症、禁忌、用法用量及常見不良反應等,並加強監測,確保用藥安全。接受調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嚴(yan) 格按照說明書(shu) 使用製劑,並對超範圍使用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不良後果承擔責任。

  五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不斷加強藥事管理,促進臨(lin) 床合理用藥,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調劑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相關(guan) 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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