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央視網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印發《關(guan) 於(yu) 依法妥善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共六部分24條,從(cong) 依法全麵調查取證、審查案件,積極促進矛盾化解,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機製等方麵進行了全麵規定。
據了解,《意見》的製定是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全麵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踐行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ju) 措。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guan) 受理輕傷(shang) 害案件7萬(wan) 餘(yu) 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或者偶然事件引發。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shang) 害案件,我國法律強調要在注重促進矛盾化解、促進刑事和解的基礎上依法從(cong) 寬處理。為(wei) 有力提升輕傷(shang) 害案件辦案質效,最高檢、公安部經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對輕傷(shang) 害案件辦理中的有關(guan) 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後製定了《意見》。
《意見》指出,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必須遵循堅持嚴(yan) 格依法辦案,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意見》明確,要堅持全麵調查取證,注重對案發背景、起因、當事人的關(guan) 係、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wei) 、傷(shang) 害手段、部位、後果、當事人事後態度等方麵全麵審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強調對鑒定意見要進行實質性審查,不能簡單地隻看結論。要準確區分罪與(yu) 非罪、尋釁滋事罪與(yu) 故意傷(shang) 害罪、正當防衛與(yu) 互毆型故意傷(shang) 害,準確認定共同犯罪。
《意見》強調,要牢牢把握輕傷(shang) 害案件的案發特點,把化解矛盾、修複社會(hui) 關(guan) 係作為(wei) 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充分適用刑事和解製度、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和國家司法救助製度,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製作用,促進當事人的矛盾化解、糾紛解決(jue) ,並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複社會(hui) 關(guan) 係。
《意見》要求,必須堅持以寬嚴(yan) 相濟為(wei) 指導,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麵,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shang) 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和解諒解,符合不批捕、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jue) 定;另一方麵,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嚴(yan) 重影響人民群眾(zhong) 安全感的,即使是輕傷(shang) 害案件,也要堅持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比如,與(yu) 《意見》同步下發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石某在與(yu) 朱某分手後仍多次糾纏,兩(liang) 次深夜闖入朱某家中滋擾,造成年邁且有殘疾的汪某輕傷(shang) ,案發後缺乏真誠悔罪表現,一直拒不賠償(chang) 被害人經濟損失,主觀惡性較大,情節惡劣。辦案機關(guan) 堅持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對石某刑事拘留、批準逮捕並提起公訴。後石某被依法判處實刑。同時,《意見》提出,檢察機關(guan) 作出不起訴後,也不能“不訴了之”,對被不起訴人需要承擔非刑罰責任的,要依法發出檢察意見。
《意見》提出,要健全完善工作機製,注重發揮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機製的作用,加強案件會(hui) 商與(yu) 協作配合,注重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公安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保證了輕傷(shang) 害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但在執法司法理念、證據審查判斷、促進矛盾化解、法律適用等方麵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影響了辦案質效。《意見》從(cong) 司法實際出發,既保持與(yu) 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guan) 司法解釋的一致性、協調性,又注重總結近年來輕傷(shang) 害案件辦理中積累的經驗做法,力求解決(jue) 目前辦案中迫切需要解決(jue) 的問題,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群眾(zhong) 身邊的“小案”,促進辦案政治效果、社會(hui) 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guan) 於(yu) 依法妥善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為(wei) 全麵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踐行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提升輕傷(shang) 害案件辦案質效,有效化解社會(hui) 矛盾,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一)堅持嚴(yan) 格依法辦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嚴(yan) 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全麵、細致收集、固定、審查、判斷證據,在查清事實、厘清原委的基礎上依法辦理案件。要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正確理解與(yu) 適用法律,準確把握罪與(yu) 非罪、此罪與(yu) 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訴條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輕傷(shang) 害案件常見多發,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埋下問題隱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刑事和解製度和司法救助製度,把化解矛盾、修複社會(hui) 關(guan) 係作為(wei) 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充分借助當事人所在單位、社會(hui) 組織、基層組織、調解組織等第三方力量,不斷創新工作機製和方法,促進矛盾糾紛解決(jue) 以及當事人和解協議的有效履行。
(三)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以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為(wei) 指導,對因婚戀、家庭、親(qin) 友、鄰裏、同學、同事等民間矛盾糾紛或者偶發事件引發的輕傷(shang) 害案件,結合個(ge) 案具體(ti) 情況把握好法理情的統一,依法少捕慎訴慎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輕傷(shang) 害案件,應當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當捕即捕、當訴則訴。
二、依法全麵調查取證、審查案件
(四)堅持全麵調查取證。公安機關(guan) 應當注重加強現場調查走訪,及時、全麵、規範收集、固定證據。建立以物證、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為(wei) 核心的證據體(ti) 係,避免過於(yu) 依賴言詞證據定案。對適用刑事和解和認罪認罰從(cong) 寬的案件,也應當全麵調查取證,查明事實。
(五)堅持全麵審查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注重對案發背景、案發起因、當事人的關(guan) 係、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wei) 、傷(shang) 害手段、部位、後果、當事人事後態度等方麵進行全麵審查,綜合運用鑒定意見、有專(zhuan) 門知識的人的意見等,準確認定事實,辨明是非曲直。
(六)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注重審查檢材與(yu) 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印證,文書(shu) 形式、鑒定人資質、檢驗程序是否規範合法,鑒定依據、方法是否準確,損傷(shang) 是否因既往傷(shang) 病所致,是否及時就醫,以及論證分析是否科學嚴(yan) 謹,鑒定意見是否明確等。需要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進行專(zhuan) 門審查的,可以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送交檢察、偵(zhen) 查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zhuan) 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對同一鑒定事項存在兩(liang) 份以上結論不同的鑒定意見或者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注意對分歧點進行重點審查分析,聽取當事人、鑒定人、有專(zhuan) 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開展相關(guan) 調查取證,綜合全案證據決(jue) 定是否采信。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七)準確區分罪與(yu) 非罪。對被害人出現傷(shang) 害後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shang) 害罪時,應當在全麵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麵和客觀行為(wei) 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shang) 誰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隻是與(yu) 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wei) 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製而實施甩手、後退等應急、防禦行為(wei) 的,不宜認定為(wei) 刑法意義(yi) 上的故意傷(shang) 害行為(wei) 。
(八)準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yu) 故意傷(shang) 害罪。對出現被害人輕傷(shang) 後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全麵分析案件性質,查明案件發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是否有涉黑涉惡或者其他嚴(yan) 重情節等,依法準確定性,不能簡單化辦案,一概機械認定為(wei) 故意傷(shang) 害罪。犯罪嫌疑人無事生非、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屬於(yu) “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
(九)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yu) 互毆型故意傷(shang) 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衝(chong) 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yu) 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wei) 性質。因瑣事發生爭(zheng) 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製而引發打鬥,對於(yu) 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chong) 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shang) 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wei) 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shang) 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wei) 正當防衛。
(十)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對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實施傷(shang) 害行為(wei) ,無論是否能夠證明傷(shang) 害結果具體(ti) 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wei) 造成的,均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認定處理,並根據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等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傷(shang) 害時,對雖然在場但並無傷(shang) 害故意和傷(shang) 害行為(wei) 的人員,不能認定為(wei) 共同犯罪。
對雖然有一定參與(yu) 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wei) 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處理。
三、積極促進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適用刑事和解製度。對於(yu) 輕傷(shang) 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並告知相應的權利義(yi) 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谘詢,積極促進當事人自願和解。
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並已實際履行的,應當依法從(cong) 寬處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被害人事後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從(cong) 寬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應當調查了解原因,認為(wei) 被害人理由正當的,應當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和解係自願、合法的,應當維持已作出的從(cong) 寬處理決(jue) 定。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關(guan) 證據和材料,應當隨案移送。
(十二)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通過釋明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的法律規定,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賠償(chang) 損失、賠禮道歉,促成當事人矛盾化解,並依法予以從(cong) 寬處理。
(十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對於(yu) 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在解決(jue) 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shang) 而麵臨(lin) 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製作用。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充分利用檢調、公調對接機製,依托調解組織、社會(hui) 組織、基層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及同事、親(qin) 友、律師等單位、個(ge) 人,促進矛盾化解、糾紛解決(jue) 。
(十五)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複社會(hui) 關(guan) 係。人民檢察院宣布不起訴決(jue) 定,一般應當在人民檢察院的宣告室等場所進行。根據案件的具體(ti) 情況,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村、社區、單位等場所宣布,並邀請社區、單位有關(guan) 人員參加。宣布不起訴決(jue) 定時,應當就案件事實、法律責任、不起訴依據、理由等釋法說理。
對於(yu) 犯罪嫌疑人係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以不公開方式宣布不起訴決(jue) 定,並結合案件具體(ti) 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訓誡和教育。
四、規範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準確把握逮捕標準。輕傷(shang) 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認罰,且沒有其他犯罪嫌疑;與(yu) 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賠償(chang) 義(yi) 務;係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等情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經審查認為(wei)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hui) 危險性的,公安機關(guan) 可以不再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決(jue) 定。
犯罪嫌疑人因其傷(shang) 害行為(wei) 致使當事人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嚴(yan) 重社會(hui) 危險性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批準逮捕。
(十七)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對於(yu)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
對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願意積極賠償(chang) ,並提供了擔保,但因被害人賠償(chang) 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諒解的,一般不影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
(十八)落實不起訴後非刑罰責任。人民檢察院決(jue) 定不起訴的輕傷(shang) 害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chang) 損失。被不起訴人在不起訴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當事人雙方已經和解並承擔了民事賠償(chang) 責任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後,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檢察意見。
(十九)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yu) 已經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變更強製措施或者建議公安機關(guan) 、人民法院釋放、變更強製措施。
(二十)對情節惡劣的輕傷(shang) 害案件依法從(cong) 嚴(yan) 處理。對於(yu) 雖然屬於(yu) 輕傷(shang) 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惡的,雇凶傷(shang) 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強製措施或者刑罰執行期間傷(shang) 害他人的,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shang) 害多人的,多次傷(shang) 害他人的,傷(shang) 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ye) 人員的,以及具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
五、健全完善工作機製
(二十一)注重發揮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機製的作用。辦理輕傷(shang) 害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發揮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辦公室的作用,加強案件會(hui) 商與(yu) 協作配合,確保案件定性、法律適用準確;把矛盾化解貫穿偵(zhen) 查、起訴全過程,促進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開展類案總結分析,剖析案發原因,促進犯罪預防,同時要注意查找案件辦理中存在的問題,強化監督製約,提高辦案質量和效果。
對於(yu) 不批捕、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要加強協作配合,並與(yu) 其所在單位、現居住地村(居)委會(hui) 等進行溝通,共同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二十二)以公開聽證促進案件公正處理。對於(yu) 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麵存在較大爭(zheng) 議,或者有重大社會(hui) 影響,需要當麵聽取當事人和鄰裏、律師等其他相關(guan) 人員意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擬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可以組織聽證,把事理、情理、法理講清說透,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對其他擬作不起訴的,也要堅持“應聽盡聽”。
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zhen) 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聽證,按照《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相關(guan) 規定執行。
六、附則
(二十三)本意見所稱輕傷(shang) 害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傷(shang) 害他人身體(ti) ,致人損傷(shang) 程度達到《人體(ti) 損傷(shang) 程度鑒定標準》輕傷(shang) 標準的案件。
(二十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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