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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

發布時間:2023-03-17 15:39:00來源: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把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作為(wei) 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任務,按照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堅持優(you) 化協同高效、堅持全麵依法治國的原則,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實現係統性、整體(ti) 性重構,為(wei) 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取得曆史性成就、發生曆史性變革提供了有力保障,也為(wei) 繼續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積累了寶貴經驗。

  麵對新時代新征程提出的新任務,黨(dang) 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同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同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同構建高水平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需要在鞏固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對體(ti) 製機製和機構職責進行調整和完善。

  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目標是構建係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黨(dang) 的二十大對深化機構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對於(yu) 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意義(yi) 重大而深遠。必須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以加強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為(wei) 統領,以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wei) 導向,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適應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的要求,適應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堅持問題導向,統籌黨(dang) 中央機構、全國人大機構、國務院機構、全國政協機構,統籌中央和地方,深化重點領域機構改革,推動黨(dang) 對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領導在機構設置上更加科學、在職能配置上更加優(you) 化、在體(ti) 製機製上更加完善、在運行管理上更加高效。

  一、深化黨(dang) 中央機構改革

  (一)組建中央金融委員會(hui) 。加強黨(dang) 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ti) 推進、督促落實,研究審議金融領域重大政策、重大問題等,作為(wei) 黨(dang) 中央決(jue) 策議事協調機構。

  設立中央金融委員會(hui) 辦公室,作為(wei) 中央金融委員會(hui) 的辦事機構,列入黨(dang) 中央機構序列。

  不再保留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及其辦事機構。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hui) 辦公室職責劃入中央金融委員會(hui) 辦公室。

  (二)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hui) 。統一領導金融係統黨(dang) 的工作,指導金融係統黨(dang) 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作為(wei) 黨(dang) 中央派出機關(guan) ,同中央金融委員會(hui) 辦公室合署辦公。

  將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工作委員會(hui) 的金融係統黨(dang) 的建設職責劃入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hui) 。

  (三)組建中央科技委員會(hui) 。加強黨(dang) 中央對科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國家創新體(ti) 係建設和科技體(ti) 製改革,研究審議國家科技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統籌解決(jue) 科技領域戰略性、方向性、全局性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國家戰略科技任務和重大科研項目,統籌布局國家實驗室等戰略科技力量,統籌協調軍(jun) 民科技融合發展等,作為(wei) 黨(dang) 中央決(jue) 策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科技委員會(hui) 辦事機構職責由重組後的科學技術部整體(ti) 承擔。

  保留國家科技谘詢委員會(hui) ,服務黨(dang) 中央重大科技決(jue) 策,對中央科技委員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家科技倫(lun) 理委員會(hui) 作為(wei) 中央科技委員會(hui) 領導下的學術性、專(zhuan) 業(ye) 性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不再作為(wei)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不再保留中央國家實驗室建設領導小組、國家科技領導小組、國家科技體(ti) 製改革和創新體(ti) 係建設領導小組、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省級黨(dang) 委科技領域議事協調機構結合實際組建。

  (四)組建中央社會(hui) 工作部。負責統籌指導人民信訪工作,指導人民建議征集工作,統籌推進黨(dang) 建引領基層治理和基層政權建設,統一領導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黨(dang) 的工作,協調推動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深化改革和轉型發展,指導混合所有製企業(ye) 、非公有製企業(ye) 和新經濟組織、新社會(hui) 組織、新就業(ye) 群體(ti) 黨(dang) 建工作,指導社會(hui) 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等,作為(wei) 黨(dang) 中央職能部門。

  中央社會(hui) 工作部統一領導國家信訪局。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的國家局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央社會(hui) 工作部劃入民政部的指導城鄉(xiang) 社區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建設、擬訂社會(hui) 工作政策等職責,統籌推進黨(dang) 建引領基層治理和基層政權建設。劃入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工作委員會(hui) 、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黨(dang) 委歸口承擔的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黨(dang) 的建設職責,劃入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hui) 辦公室的全國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等職責。

  省、市、縣級黨(dang) 委組建社會(hui) 工作部門,相應劃入同級黨(dang) 委組織部門的“兩(liang) 新”工委職責。

  (五)組建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承擔在貫徹“一國兩(liang) 製”方針、落實中央全麵管治權、依法治港治澳、維護國家安全、保障民生福祉、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等方麵的調查研究、統籌協調、督促落實職責,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基礎上組建,作為(wei) 黨(dang) 中央辦事機構,保留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二、深化全國人大機構改革

  (六)組建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代表工作委員會(hui) 。負責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資格審查、聯絡服務有關(guan) 工作,指導協調代表集中視察、專(zhuan) 題調研、聯係群眾(zhong) 有關(guan) 工作,統籌管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工作,負責全國人大代表履職監督管理,統籌全國人大代表學習(xi) 培訓工作,指導省級人大常委會(hui) 代表工作等,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hui) 的具體(ti) 工作,作為(wei)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工作委員會(hui) 。

  三、深化國務院機構改革

  (七)重新組建科學技術部。加強科學技術部推動健全新型舉(ju) 國體(ti) 製、優(you) 化科技創新全鏈條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相結合等職能,強化戰略規劃、體(ti) 製改革、資源統籌、綜合協調、政策法規、督促檢查等宏觀管理職責,保留國家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國家實驗室建設、國家科技重大專(zhuan) 項、國家技術轉移體(ti) 係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chan) 學研結合、區域科技創新體(ti) 係建設、科技監督評價(jia) 體(ti) 係建設、科研誠信建設、國際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國家科技評獎等相關(guan) 職責,仍作為(wei) 國務院組成部門。

  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農(nong) 村科技進步職責劃入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科技促進社會(hui) 發展規劃和政策職責分別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等部門。將科學技術部的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chan) 業(ye) 化規劃和政策,指導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建設,指導科技服務業(ye) 、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等職責劃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將科學技術部的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加掛國家外國專(zhuan) 家局牌子。

  深化財政科技經費分配使用機製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執行和專(zhuan) 業(ye) 機構管理體(ti) 製,調整科學技術部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zhuan) 項、基金等)協調管理、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等職責,將科學技術部所屬中國農(nong) 村技術開發中心劃入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hui) 仍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科學技術部不再保留國家外國專(zhuan) 家局牌子。

  地方政府科技部門職責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八)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ye) 之外的金融業(ye) 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wei) 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作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guan) 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

  (九)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ti) 製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wei) 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ti) 製,統籌優(you) 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zhuan) 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由國務院直屬事業(ye) 單位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的企業(ye) 債(zhai) 券發行審核職責,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統一負責公司(企業(ye) )債(zhai) 券發行審核工作。

  (十一)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及分行營業(ye) 管理部、總行直屬營業(ye) 管理部和省會(hui) 城市中心支行,在31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行,在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廈門設立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ye) 管理部牌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與(yu)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合署辦公。

  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相關(guan) 職能上收至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對邊境或外貿結售匯業(ye) 務量大的地區,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機構方式履行相關(guan) 管理服務職能。

  (十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ti) 製。按照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guan) 管理規定,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guan) 國有金融資產(chan) 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十三)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均使用行政編製,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統一規範管理,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標準。

  (十四)組建國家數據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製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hui) 規劃和建設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管理。

  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辦公室承擔的研究擬訂數字中國建設方案、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hui) 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協調國家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yu) 共享、推動信息資源跨行業(ye) 跨部門互聯互通等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承擔的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要素基礎製度建設、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等職責劃入國家數據局。

  省級政府數據管理機構結合實際組建。

  (十五)優(you) 化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職責。為(wei) 統籌抓好以鄉(xiang) 村振興(xing) 為(wei) 重心的“三農(nong) ”各項工作,加快建設農(nong) 業(ye) 強國,將國家鄉(xiang) 村振興(xing) 局的牽頭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組織擬訂鄉(xiang) 村振興(xing) 重點幫扶縣和重點地區幫扶政策,組織開展東(dong) 西部協作、對口支援、社會(hui) 幫扶,研究提出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相關(guan) 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推動鄉(xiang) 村幫扶產(chan) 業(ye) 發展,推動農(nong) 村社會(hui) 事業(ye) 和公共服務發展等職責劃入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在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加掛國家鄉(xiang) 村振興(xing) 局牌子。

  全國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後的過渡期內(nei) ,有關(guan) 幫扶政策、財政支持、項目安排保持總體(ti) 穩定,資金項目相對獨立運行管理。

  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鄉(xiang) 村振興(xing) 局。

  省、市、縣級鄉(xiang) 村振興(xing) 機構職責劃入同級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門。

  (十六)完善老齡工作體(ti) 製。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動實現全體(ti) 老年人享有基本養(yang) 老服務,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的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hui) 的具體(ti) 工作等職責劃入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hui) 辦公室改設在民政部,強化其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ye) 發展職責。

  中國老齡協會(hui) 改由民政部代管。

  (十七)完善知識產(chan) 權管理體(ti) 製。加快推進知識產(chan) 權強國建設,全麵提升知識產(chan) 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將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調整為(wei) 國務院直屬機構。商標、專(zhuan) 利等領域執法職責繼續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相關(guan) 執法工作接受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專(zhuan) 業(ye) 指導。

  四、深化全國政協機構改革

  (十八)優(you) 化全國政協界別設置。全國政協界別增設“環境資源界”。將“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界別整合,設立“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hui) ”界別。優(you) 化“特別邀請人士”界別委員構成。

  五、優(you) 化機構編製資源配置

  (十九)精減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人員編製。中央和國家機關(guan) 各部門人員編製統一按照5%的比例進行精減,收回的編製主要用於(yu) 加強重點領域和重要工作。中央垂管派出機構、駐外機構不納入統一精減範圍,根據行業(ye) 和係統實際,盤活用好存量編製資源。

  地方黨(dang) 政機關(guan) 人員編製精減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結合實際研究確定。縣、鄉(xiang) 兩(liang) 級不作精減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刻領悟“兩(liang) 個(ge) 確立”的決(jue) 定性意義(yi) ,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上來,堅決(jue) 維護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的權威性和嚴(yan) 肅性,堅定改革信心和決(jue) 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不折不扣把機構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領導下,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hui) 統籌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地方機構改革由省級黨(dang) 委統一領導,改革方案報黨(dang) 中央備案。中央層麵的改革任務力爭(zheng) 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地方層麵的改革任務力爭(zheng) 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推進機構改革情況和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黨(dang) 中央請示報告。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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