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要賠“老東家”10萬,別讓競業協議淪為濫權大棒
作者:劉婷婷 法學副教授
近日,競業(ye) 協議成為(wei) 人們(men) 關(guan) 注的焦點。
據報道,來自北京朝陽的王女士遇到一個(ge) 兩(liang) 難問題——她準備入職一家圖書(shu) 公司,做銷售。公司人力部門在遞給她入職合同時,還帶著一份競業(ye) 協議。按照協議,她一旦離職,不得進入同類型公司或競對(競爭(zheng) 對手)企業(ye) ,否則要支付違約金10萬(wan) 元。
據記者了解,競業(ye) 協議目前有濫用趨勢。有的企業(ye) ,特別是一些互聯網、新能源企業(ye) ,將競業(ye) 限製的範圍擴大到了全體(ti) 員工,且協議中規定的競對企業(ye) ,囊括同行業(ye) 的幾乎全部企業(ye) 及其關(guan) 聯企業(ye) ,等等。
在有關(guan) 企業(ye) 看來,如此做法天經地義(yi) 。翻看《勞動合同法》,也的確規定了,對負有保密義(yi) 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yu) 勞動者約定競業(ye) 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ye) 限製期限內(nei) 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chang) ;勞動者違反競業(ye) 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問題是,法律並沒有規定,要用一紙競業(ye) 協議,把員工的手腳捆死。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競業(ye) 限製條款,所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yi) 務的勞動者,並不是所有員工都在此列。誠然,部分互聯網、新能源企業(ye) 中的一些技術性崗位,的確有保密的要求,但要把所有崗位、全體(ti) 員工都強行拉上保密的“戰車”,都要求背上競業(ye) 限製的沉重責任,這是再明顯不過的擴大主體(ti) 範圍。
不僅(jin) 如此,一些約定的競業(ye) 限製條款,更封堵死了員工離職後的求職大門。翻看有的競業(ye) 協議,規定的競對企業(ye) ,囊括同行業(ye) 的幾乎全部企業(ye) 及其關(guan) 聯企業(ye) 。這意味著,一位普通員工離職時,如果公司啟用競業(ye) 協議,員工不能在目前企業(ye) 相關(guan) 行業(ye) 中謀職,隻能選擇待業(ye) 、轉行,或者就是支付高得離譜的違約金。為(wei) 了一份暫時的工作,要付出被強行堵上將來工作大門的昂貴代價(jia) ,這樣“斷後路”的競業(ye) 協議,著實令人後怕。
從(cong) 立法精神上看,《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設定“競業(ye) 限製”,目的還是為(wei) 了保護企業(ye) 的商業(ye) 秘密不受侵犯。不可否認,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一些員工離職後,利用掌握的技術秘密投奔其他公司,給原來企業(ye) 帶來重大損失的典型案例。法律賦予企業(ye) 以“競業(ye) 限製”之權,有利於(yu) 約束離職員工的不當行為(wei) ,避免和挽回企業(ye) 的損失。然而,審視當前的一些競業(ye) 協議,已經蛻化為(wei) 企業(ye) “焊死”員工的趁手武器,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在合法外衣之下受到侵蝕。
對於(yu) 這種競業(ye) 協議,不能一概認為(wei) “合法合規”。根據《勞動合同法》,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如果簽訂競業(ye) 協議,違反了“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依法歸入無效範圍,勞動者可以通過訴訟、協商等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當然,勞動者也應強化法治理念,主動作為(wei) 維權。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競業(ye) 限製條款睜大雙眼,拒絕相關(guan) 不合法、不合理的條款。而相關(guan) 企業(ye) 也應當明白,法律不是濫權的工具,隻有遵守法律規定,堅持以人為(wei) 本,才能在市場中發展壯大。(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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