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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中管幹部因湖南長沙“4·29”特別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被問責

發布時間:2023-05-22 11:27:00來源: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21日電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二十屆中央委員、重慶市委副書(shu) 記、市長胡衡華,湖南省人大常委會(hui) 黨(dang) 組成員、原副主任陳文浩,湖南省委常委、長沙市委書(shu) 記吳桂英,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shu) 記胡忠雄在湖南長沙“4·29”特別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的失職失責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該事故的發生是問題長期發展積累的結果,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黨(dang) 委和政府等有關(guan) 單位、部門及人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胡衡華同誌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擔任長沙市委副書(shu) 記、代市長、市長和2017年7月至2020年10月擔任長沙市委書(shu) 記期間,對黨(dang) 中央部署的違法建築整治、房屋安全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陳文浩同誌在2016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先後擔任長沙市委副書(shu) 記、市長和湖南省政府分管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工作的副省長期間,組織推進湖南省、長沙市開展違法建設專(zhuan) 項治理五年行動不力,對相關(guan) 部門未有效履行職責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吳桂英同誌自2021年2月擔任長沙市委書(shu) 記以來,對開展房屋安全和風險隱患排查工作重視不足,履行長沙市安全生產(chan) 第一責任人責任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胡忠雄同誌在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擔任長沙市委副書(shu) 記、代市長、市長期間,對長沙市相關(guan) 職能部門職責不清、推諉塞責、對涉事房屋違法違規加層改建行為(wei) 監管查處不力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胡衡華、陳文浩、吳桂英、胡忠雄4名同誌在推進安全生產(chan) 工作中領導不力,造成特別重大生產(chan) 安全責任事故,產(chan) 生不良影響,應予問責。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jue) 定分別給予胡衡華同誌、陳文浩同誌、吳桂英同誌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胡忠雄同誌政務記過處分。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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