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台司法解釋 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本報北京5月2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為(wei) 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嚴(yan) 厲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25日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強奸、猥褻(xie)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從(cong) 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最高法審委會(hui) 委員、刑一庭庭長何莉表示,當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網絡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裸聊,索要裸照、視頻,繼而在線下進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網絡散布性侵害的視頻、照片,犯罪線上、線下交織,危害很大。針對這種情況,應當依法加重處罰,回應信息網絡時代未成年人保護的新問題。
《解釋》規定,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者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身體(ti) 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wei) ,符合刑法相關(guan) 規定的, 以強製猥褻(xie) 罪或者猥褻(xie) 兒(er) 童罪定罪處罰。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方式實施前款行為(wei) ,同時符合刑法相關(guan) 規定,構成強製猥褻(xie) 罪、猥褻(xie) 兒(er) 童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2年10月,最高檢發布的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2年9月,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隔空猥褻(xie) ”和線上聯係、線下侵害的犯罪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15.8%,2018年至2022年9月,全國有1130人因為(wei) 利用網絡“隔空猥褻(xie) ”未成年人被檢察機關(guan) 提起公訴。
對於(yu)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和特殊職責人員構成強奸罪的條件,《解釋》作出規定,旨在明確特殊情形下如何認定違背被害人意誌,更準確地區分此罪與(yu) 彼罪,以避免輕縱犯罪、確保罪刑均衡。
《解釋》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yu) 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guan) 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wei) “情節惡劣”,如長期發生性關(guan) 係的;與(yu) 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guan) 係的;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嚴(yan) 重性病的;對發生性關(guan) 係的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ti) 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chuan) 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解釋》還規定,對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you) 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yu) 其發生性關(guan) 係的,以法定刑較重的強奸罪定罪處罰,以依法、準確、有力懲處犯罪。
何莉表示,鑒於(yu)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yang) 、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yu) 未成年女性之間存在不平等關(guan) 係,為(wei) 特殊保護該年齡段的女性,即使雙方自願發生性關(guan) 係,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也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例如,父母威脅不給生活費甚至趕出家門、醫生威脅不給予恰當治療、老師威脅不予考試通過、教練威脅不給予上場比賽機會(hui) 等,脅迫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guan) 係的,就應該認定為(wei) 違背被害人意誌,構成強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5月25日還發布了《關(guan) 於(yu) 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從(cong) 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值得關(guan) 注的是,《意見》明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基本原則。《意見》要求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堅持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注重雙向保護。強調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由專(zhuan) 門機構或者專(zhuan) 門人員辦理。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相關(guan) 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規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程序和方式。嚴(yan) 格案件辦理時限要求。規定公安機關(guan) 受案後直接立案的4種情形;明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立案時限;對於(yu) 管轄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機關(guan) 先行立案,待管轄權明確後,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g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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