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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經費不足致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難以開展

發布時間:2023-06-30 16:42: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陳磊

  截至目前,我國被列入《世界遺產(chan) 名錄》的遺產(chan) 共有56項,其中文化遺產(chan) 38項、自然遺產(chan) 14項、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chan) 4項。

  近日,中國文化遺產(chan) 研究院與(yu) 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中國世界文化遺產(chan) 保護狀況報告(2021-2022)》(以下簡稱文化遺產(chan) 藍皮書(shu) )。根據文化遺產(chan) 藍皮書(shu) ,氣候變化與(yu) 自然災害、建設壓力對遺產(chan) 本體(ti) 及環境保存的威脅一直存在,但與(yu) 這些挑戰相比,我國世界文化遺產(chan) 監測工作尚不匹配。

  據介紹,世界文化遺產(chan) 監測是一種針對世界文化遺產(chan) 的風險管理手段,其目的在於(yu) 監控和評估世界文化遺產(chan) 的遺產(chan) 區、緩衝(chong) 區內(nei) 可能對遺產(chan) 造成威脅的自然和人為(wei) 因素的變化情況,並預先發出警示信息,以便保護管理機構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有效防範風險。

  世界文化遺產(chan) 監測其實早有明文規定。

  2006年11月,原文化部公布《世界文化遺產(chan) 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chan) 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監測的目標,是及時發現世界文化遺產(chan) 存在的安全隱患。

  同年12月,《中國世界文化遺產(chan) 監測巡視管理辦法》施行,明確世界文化遺產(chan) 保護管理機構日常監測的內(nei) 容包括文物本體(ti) 保存狀況、核心區和緩衝(chong) 區內(nei) 的自然、人為(wei) 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文物本體(ti) 的影響、遊客承載量等。此外,年度日常監測報告須及時上報。

  在機構建設方麵,2012年,國家文物局提出,世界文化遺產(chan) 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從(cong) 事世界文化遺產(chan) 監測的專(zhuan) 門機構或部門。然而,文化遺產(chan) 藍皮書(shu) 顯示,截至2021年,僅(jin) 有38.18%的世界文化遺產(chan) 地成立了專(zhuan) 門負責監測的部門或機構。

  在人員配置方麵,我國世界文化遺產(chan) 保護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共有3.1萬(wan) 餘(yu) 人,其中從(cong) 事監測工作的共計1541人,僅(jin) 占所有從(cong) 業(ye) 人員總數的4.85%。其中,931人(60.42%)為(wei) 專(zhuan) 職監測人員,610人(39.58%)為(wei) 其他部門或機構的兼職監測人員。

  在經費支撐方麵,2021年,全國世界文化遺產(chan) 地監測經費總額僅(jin) 占保護經費的不到1%,並且自2019年以來呈下降趨勢,對監測工作的開展形成製約。據課題組調查,不少遺產(chan) 地有監測需求,但苦於(yu) 經費無著,相關(guan) 工作遲遲難以開展。

  在技術應用方麵,現有力量與(yu) 投入的不足使得很多適用於(yu) 遺產(chan) 監測的成熟技術得不到有效應用,更遑論遺產(chan) 監測專(zhuan) 用技術的定製研發,這也導致一些必要的基礎性監測工作開展不足。例如,截至2021年,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遺產(chan) 地未開展本體(ti) 病害調查或因技術原因未提交相關(guan) 數據。

  編寫(xie) 文化遺產(chan) 藍皮書(shu) 的課題組指出,盡管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以《世界文化遺產(chan) 保護管理辦法》和《中國世界遺產(chan) 監測巡視管理辦法》領銜、基本覆蓋全國世界文化遺產(chan) 地的遺產(chan) 保護規範體(ti) 係,但就監測工作的具體(ti) 執行而言,目前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管控,針對具體(ti) 情況、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配套法規、規章與(yu) 規範性文件仍然供給不足。

  根據文物保護法等相關(guan) 規定,各級政府是包括世界文化遺產(chan) 在內(nei) 的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ti) 。

  因此,課題組建議,應當不斷強調和凸顯各級政府的主體(ti) 責任,將包括世界文化遺產(chan) 保護管理在內(nei) 的文物工作納入政績考核體(ti) 係,世界文化遺產(chan) 監測工作是其中的應有之義(yi) 。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應積極支持當地文物部門和遺產(chan) 保護管理機構加強機構建設,保證專(zhuan) 業(ye) 人員數量滿足管理需要,並給予上述各項任務必要的經費投入。同時,對現有業(ye) 務人員加強專(zhuan) 業(ye) 培訓,尤其是遺產(chan) 監測方麵的培訓。大力開展遺產(chan) 保護監測相關(guan) 技術應用和裝備的研發,提升國家和地方遺產(chan) 監測平台在數據采集、分析、研判方麵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為(wei) 預防性保護提供技術支撐。

  “選取典型遺產(chan) 地,由國家文物局和當地政府協商,嚐試開展遺產(chan) 保護管理體(ti) 製機製調整與(yu) 資源整合試點。”課題組稱,開展新一輪體(ti) 製機製改革,通過立法賦予遺產(chan) 保護管理機構和監測機構足以支撐其責任的權力,使之能夠充分調動遺產(chan) 保護所需的各類資源,橫向上具有協調各方配合聯動的能力,同時製定和完善相關(guan) 技術規範,建立國家標準。

  多年從(cong) 事文化法學研究的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田豔呼籲,可以在文物保護法中對專(zhuan) 職監測機構的設立和專(zhuan) 職監測人員配備作出原則性規定,然後由各地在關(guan) 於(yu) 世界遺產(chan) 地的地方性法規中作出具體(ti) 規定。有了規定之後,由上級文物部門就此督察下級人民政府予以落實。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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