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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觀平:私募投資基金發展與安全並重

發布時間:2023-07-11 16:59:00來源: 經濟日報

  7月9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自2023年 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ye) 首部行政法規,標誌著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發展進一步走向法治化、規範化。

  隨著我國成為(wei) 世界第二大經濟體(ti) ,國民財富管理需求爆發式增長,私募基金行業(ye) 也進入發展快車道。截至2023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e) 協會(hui) 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wan) 家,備案的私募基金15.3萬(wan) 隻,基金規模21萬(wan) 億(yi) 元左右,居世界前列。

  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ti) 經濟、支持創業(ye) 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等方麵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含創業(ye) 投資基金)作為(wei) 重要的直接融資渠道和資本形成工具,已成為(wei) 早期中小企業(ye) 、高新技術企業(ye) 、初創科技型企業(ye) 及專(zhuan) 精特新企業(ye) 重要的“孵化器”“助推器”。

  但毋庸諱言,私募基金行業(ye) 在發展之中也出現“蘿卜快了不洗泥”的現象。有的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之實;有的向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兜售私募基金產(chan) 品,誤導甚至欺騙投資者;有的運作不規範,存在利益輸送、虛假投資、侵占挪用基金財產(chan) 等嚴(yan) 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這些亂(luan) 象對金融安全和社會(hui) 穩定造成了危害。

  為(wei) 了促發展、防風險,《條例》應運而生,改變了私募股權基金長期處於(yu) 法律行政法規供給不足的尷尬局麵,明確將私募股權基金統一納入規製範圍,夯實了私募股權基金監管的上位法基礎,同時也表明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取得了社會(hui) 共識。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基金行業(ye) 發揮功能作用,亦高度重視私募基金行業(ye) 風險防控,多次對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提出相關(guan) 要求。此次《條例》統籌發展和安全,將規範監管和尊重市場規律相結合,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ye) 規範健康發展”,同時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各類私募基金產(chan) 品的監管標準,劃定監管底線,針對行業(ye) 突出問題,抓住關(guan) 鍵主體(ti) 和環節,強化風險源頭管控。既要規範行業(ye) 發展,牢牢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風險的底線,又給行業(ye) 發展留下足夠的自由度和發展空間,並根據私募基金特點,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以期私募基金行業(ye) 行穩致遠。

  發展和安全並重,體(ti) 現在強化源頭管理。針對私募基金投資管理強調專(zhuan) 業(ye) 能力和誠信水準,並非“全民”可辦,不能泛化的特點,《條例》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監管,明確規定負麵清單、持續性規範要求等,以強化源頭管理,嚴(yan) 控增量風險,為(wei) 私募基金行業(ye) 發展營造一個(ge) 規範有序的競爭(zheng) 環境。

  發展和安全並重,體(ti) 現在對創業(ye) 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創業(ye) 投資基金是科技成果轉化和企業(ye) 創新發展的“加速器”。《條例》對創業(ye) 投資基金設置專(zhuan) 章規定,對其作出區別於(yu) 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管安排,對主要從(cong) 事長期投資、價(jia) 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ye) 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麵提供便利等,鼓勵、支持和引導創業(ye) 投資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發展和安全並重,還體(ti) 現在對母基金等合理展業(ye) 需求豁免一層嵌套限製。這有助於(yu) 行業(ye) 引入長期資金,更好發揮促進直接融資和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麵的功能作用。

  良法善治是私募基金行業(ye) 規範健康發展的基石。相信有了《條例》護航,我國私募基金行業(ye) 高質量發展將提速換擋,從(cong) 青澀邁向成熟。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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