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看門人”成被告 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再啟動 A股或將迎來第二起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

發布時間:2023-07-25 10:37: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中國版的證券集體(ti) 訴訟分為(wei) 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前者采取明示加入,後者為(wei) 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代表人訴訟,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代表性廣泛,省略了投資者主動登記的環節,程序便捷,也體(ti) 現了對重大、影響惡劣案件的兜底保護。

  _______________

  一起證券糾紛案正進入“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選擇和轉換階段。7月19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公開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資者授權委托,申請參加澤達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訴訟,並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同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澤達易盛案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這意味著,如果法院決(jue) 定轉換成立(由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成特別代表人訴訟),A股將迎來第二起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該案也是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之一。

  “未來該起案件一旦進入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將會(hui) 對保護澤達易盛案件受害的中小投資者權益起到關(guan) 鍵作用。”上海上正恒泰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huo) 人及律師、投服中心證券訴訟案件評估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委員程曉鳴介紹,在民事責任方麵,結合投服中心發布的公告與(yu) 當前訴訟進展情況,該案轉換為(wei) 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可能性很大。

  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後,適格投資人都將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wei) 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默認成為(wei) 案件原告,分享訴訟“成果”。該原則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能夠一攬子解決(jue) 民事賠償(chang) 問題,有助於(yu) 妥善快速化解群體(ti) 性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wei) “看門人”的保薦機構東(dong) 興(xing) 證券也被證監會(hui) 立案調查。東(dong) 興(xing) 證券此前公告稱,其為(wei) 澤達易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持續督導機構。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這也意味著,全麵注冊(ce) 製實施以來,保薦機構“隻薦不保”的現象或將得到遏製。

  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今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12名投資者共同起訴澤達易盛及其高管人員、中介機構(券商、會(hui) 計師事務所和律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原告投資者共同訴稱:被告澤達易盛於(yu) 2020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2022年5月12日,澤達易盛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hui) 立案調查。

  中國證監會(hui) 對澤達易盛及其相關(guan) 人員下達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顯示,澤達易盛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違法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nei) 容,屬於(yu) 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並在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這家成立於(yu) 2013年的企業(ye) ,最早專(zhuan) 注於(yu) 食品、藥品流通領域的信息化,曾被相關(guan) 證券研究機構稱為(wei) “中藥智能製造龍頭”。據證監會(hui) 統計,2016年至2021年,澤達易盛累計虛增營收5.61億(yi) 元,虛增利潤約3億(yi) 元。

  “該案涉及到‘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轉換,即多數人以集體(ti) 決(jue) 策的方式,以一個(ge) 原告的身份,針對同一個(ge) 侵權行為(wei) ,來提起訴訟獲得法律訴訟的救濟結果,即多對一或者多對多的模式,在海外稱之為(wei) ‘集團訴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投服中心持股行權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委員鄧峰說,代表人(集團)訴訟在之前的學界研究中被呼籲多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在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chang) 領域施行,是一個(ge) 難得的製度嚐試。

  鄧峰提及的新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九十五條明確了證券侵權領域的代表人訴訟製度,該條第三款對特別代表人訴訟進行了專(zhuan) 門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wei) 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wei) 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對此,程曉鳴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頒布施行的司法解釋即《關(guan) 於(yu) 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幹問題的規定》說,我國沒有簡單照搬有些國家“集團訴訟”的模式。

  他分析說,中國版的證券集體(ti) 訴訟分為(wei) 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前者采取明示加入,這一安排符合中國證券集體(ti) 訴訟尚處於(yu) 初期探索階段,投資者、律師和法官集體(ti) 訴訟實踐經驗缺乏的國情。而後者為(wei) 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代表人訴訟,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代表性廣泛,省略了投資者主動登記的環節,程序便捷,也體(ti) 現了對重大、影響惡劣案件的兜底保護。”

  “特別代表人訴訟製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在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上海仲裁委員會(hui) 仲裁員黃江東(dong) 看來,保護投資者是證券監管的重要目的之一,除嚴(yan) 厲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震懾市場外,為(wei) 受損投資者提供充分的救濟途徑,填補投資者損失亦是重要工作。

  投資者保護更需專(zhuan) 業(ye) 服務

  眼下,投服中心正就澤達易盛案公開征集投資者授權委托,截止時間為(wei) 7月26日24點。該案也是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之一。

  “欺詐發行案件的出現會(hui) 影響公眾(zhong) 投資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性的質疑,尤其是股票發行注冊(ce) 製減少證券監管部門對企業(ye) 發行上市的實質幹預後,適用注冊(ce) 製發行上市的公司的證券違規行為(wei) 可能打擊投資者對注冊(ce) 製改革的信心,這將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在黃江東(dong) 看來,注冊(ce) 製打開企業(ye) 發行上市入水口的同時,嚴(yan) 厲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行為(wei) 是維護“池水”清澈,淨化市場生態的重要保障。

  “妥善處理好在試點注冊(ce) 製下出現的首批欺詐發行案件對於(yu) 全麵注冊(ce) 製平穩啟航更具重要意義(yi) 。”黃江東(dong) 說。

  實際上,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生效實施已有3年時間,新舊法的銜接已基本完成,但作為(wei) 新證券法製度修訂最大亮點之一的特別代表人訴訟製度,卻僅(jin) 有康美藥業(ye) 案一起案例。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澤達易盛案再次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製度,也將為(wei) 法院、投保機構、證券監管部門等各方積累更多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處理經驗,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製度的常態化,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投資者保護機構所能取得的集團訴訟中的‘代表權’優(you) 先,應當轉換成為(wei) 能力上、製度上的優(you) 先。”在鄧峰看來,法定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更容易獲得分散的、被假定為(wei) 對法律、司法過程並沒有那麽(me) 熟悉的投資者,以及司法裁判者的信任。“但是這種規則上的信任,應當通過有效的司法過程的介入、參與(yu) ,通過實際的、有效的‘代表’活動,來加以實際地實現,成為(wei) 真正的信任。”

  他說,之前的成功經驗並不能替代本案乃至後續的案件,這種能力、專(zhuan) 業(ye) 性和值得信賴和信任的特性,應當成為(wei) 投資者保護機構始終關(guan) 注的重點。

  包括本案中的投服中心在內(nei) ,目前共有兩(liang) 家投資者保護機構享有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專(zhuan) 屬權利,還有一家為(wei)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特別代表人訴訟對證券監管部門、人民法院以及投保機構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黃江東(dong) 認為(wei) ,對於(yu) 投保機構而言,其應當謹慎選擇案件,重點關(guan) 注違法事實清楚、案涉受損投資者眾(zhong) 多、典型重大有示範意義(yi) 的案件。

  在鄧峰看來,即使專(zhuan) 業(ye) 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也麵臨(lin) 著程序執行上的具體(ti) 挑戰。他說,透明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解釋,是獲得“被代表人”信任的根本途徑。“投資者保護機構提供專(zhuan) 業(ye) 服務,應當站在投資者的集體(ti) 利益基礎之上,而不是自身作為(wei) 一個(ge) 法定機構,或是站在個(ge) 別潛在股東(dong) 的利益基礎之上。”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朱彩雲(yun)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