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全麵修訂 9月1日起施行
今天(8月23日),司法部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介紹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實施以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和法律援助機構貫徹落實法律各項規定有關(guan) 情況。
為(wei) 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的標準化規範化水平,司法部對2012年公布並施行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麵修訂,修訂後的《程序規定》,在方便群眾(zhong) 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等方麵,作出了一係列具體(ti) 規定。《程序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程序規定》共六章46條,主要包括五個(ge) 方麵內(nei) 容: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和辦理原則。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要求法律援助機構為(wei) 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人員為(wei) 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
二是優(you) 化申請程序。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向社會(hui) 公示並及時更新信息。明確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改為(wei) 提交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並對不同申請情形的處理方式做了規定。
三是完善審查程序。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時限和審查重點,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個(ge) 人誠信承諾的方式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請求異地協作。
四是細化指派程序。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複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經曆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對於(yu)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五是規範承辦要求。規定法律援助人員承辦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約見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qin) 屬,首次約見時應當履行相關(guan) 告知職責。明確對處於(yu) 偵(zhen) 查、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的辦理要求,對於(yu) 不開庭審理的案件,要求法律援助人員在了解情況後提交書(shu) 麵法律意見。規定法律援助人員無法承辦案件的處理方式和結案歸檔程序。
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就修訂後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答記者問
日前,司法部公布修訂後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今天,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就《程序規定》修訂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程序規定》修訂的背景和意義(yi) 。
答: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wei) 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chang) 提供法律谘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製度。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增加法律援助服務形式,並專(zhuan) 章規範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實施,明確規定了申請、審查、指派等程序以及特殊情形的處理要求。為(wei) 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的標準化規範化水平,司法部廣泛聽取中央有關(guan) 單位、地方司法廳(局)和專(zhuan) 家學者意見,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在反複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各方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對司法部2012年公布並施行的《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麵修訂。
新修訂的《程序規定》,是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法治思想、完善法律援助製度的重要舉(ju) 措,是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平等享有法律援助服務的現實需要,對於(yu) 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具有重要意義(yi) 。
問:《程序規定》的修訂思路和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關(guan) 於(yu) 《程序規定》的修訂思路,我們(men) 主要把握以下四點:一是堅持嚴(yan) 格依法。對照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細化受理、審查、指派等程序要求,理順案件承辦環節具體(ti) 流程。二是聚焦便民利民。將法律援助法有關(guan) 便民要求和實踐證明比較成熟的便民措施,規定在《程序規定》中。三是立足工作實際。總結吸收各地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的有益經驗,增強相關(guan) 規定的可操作性。四是注重統籌協調。統籌考慮修訂《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法律援助文書(shu) 格式》等工作,做好相關(guan) 文件之間的製度銜接。
修訂後的《程序規定》共六章46條,主要內(nei) 容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職責分工和工作原則,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wei) 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要求法律援助人員履職盡責,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第二章申請與(yu) 受理,原則規範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谘詢、代擬法律文書(shu) 、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一般要求;細化法律援助機構管轄規定,明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的材料,強調辦案機關(guan) 和監管場所為(wei) 被羈押人員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定時限,規定了對不同申請情況的處理方式。第三章審查,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時限和審查重點,規定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方式和異地協作核查工作流程,規範法律援助機構作出決(jue) 定和發送決(jue) 定的程序要求,細化申請人對不予法律援助決(jue) 定書(shu) 提出異議的時間要求和救濟途徑。第四章指派,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時限、指派原則和特殊案件指派要求,要求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及時與(yu) 受援人簽訂協議。第五章承辦,明確案件辦理中應當會(hui) 見、約見受援人,提倡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jue) 糾紛,規定法律援助人員無法承辦案件的處理方式和結案歸檔程序。
問:在方便群眾(zhong) 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方麵,《程序規定》有哪些新規定?
答:為(wei) 落實法律援助法關(guan) 於(yu) 便民服務的要求,《程序規定》做出了一係列具體(ti) 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ge) 方麵:一是規範服務方式。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社會(hui) 公示並及時更新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程序等信息,要求加強信息化建設,為(wei) 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為(wei) 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二是簡化申請手續。明確申請法律援助時,不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但如果申請人有能夠說明經濟狀況的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可以一並提供。申請人提供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nei) 容。三是優(you) 化辦理流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ei) 進行審查並作出決(jue) 定,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的主要內(nei) 容、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的標準,規範了法律援助機構異地協作核查的程序。四是主動提示進行異議審查。考慮到法律援助具有即時性,為(wei) 避免申請人因怠於(yu) 行使權利,導致群眾(zhong) 自身權益受損,新增加了異議審查申請時限的要求,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或者終止法律援助的決(jue) 定有異議的,自收到決(jue) 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guan) 提出異議審查。
問:在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方麵,《程序規定》有哪些規定?
答: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線。為(wei) 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更好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程序規定》從(cong) 三個(ge) 方麵作了具體(ti) 規定:一是積極履行職責。要求法律援助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遵守有關(guan) 法律服務業(ye) 務規程,及時為(wei) 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二是規範承辦要求。對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案件,強調律師應當依法會(hui) 見、閱卷,並根據案情提出辯護意見,增加了偵(zhen) 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辦理要求;對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的約見職責和告知義(yi) 務,規定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幫助受援人通過和解、調解及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jue) 糾紛。三是保障公民辯護權。對法律援助機構已指派律師為(wei)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qin) 屬又代為(wei) 委托辯護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jue) 定接受委托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四是暢通救濟渠道。規定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並明確了相關(guan) 工作流程。
問:司法部對貫徹《程序規定》有何考慮?
答:司法部將從(cong) 三個(ge) 方麵抓好《程序規定》的貫徹落實:一是開展學習(xi) 宣傳(chuan) 。指導各地組織開展學習(xi) 培訓,教育引導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人員準確理解並嚴(yan) 格落實《程序規定》相關(guan) 要求,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序,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同時,指導各地做好宣傳(chuan) 解讀,幫助人民群眾(zhong) 深入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獲得方式、救濟途徑等,主動接受社會(hui) 監督。二是健全配套製度。根據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規定》,修訂《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法律援助文書(shu) 格式》和全國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細化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各環節各流程相關(guan) 要求,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範化標準化水平,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更加及時便利、優(you) 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提供製度支撐。三是加強部門協作。落實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承諾及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核查的相關(guan) 規定,積極協調民政、稅務、住建、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相關(guan) 工作信息共享機製,確保法律援助機構在法定期限內(nei) 履行好核查職責。加強與(yu)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的工作銜接和溝通配合,保障法律援助法和《程序規定》所確定的辦理案件相關(guan) 工作製度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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