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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就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3-10-09 11:19: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彭韻佳)為(wei) 加強對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wei) 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國家醫保局8日就《關(guan) 於(yu) 加強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wei) 2023年10月17日。

  征求意見稿對管理對象和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管理對象為(wei) 定點醫藥機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相關(guan) 人員,主要包括兩(liang) 類:定點醫療機構為(wei) 參保人提供醫藥服務的醫療類、藥學類、護理類、技術類等衛生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定點零售藥店為(wei) 參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結算的醫藥服務的藥師(含執業(ye) 藥師、中藥師)。相關(guan) 人員按照其注冊(ce) 執業(ye) 的定點醫藥機構與(yu)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即獲得醫保支付資格,為(wei) 參保人提供醫藥服務,並納入醫保監管範圍。

  征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相關(guan) 人員違反服務協議、違背服務承諾的行為(wei) ,可參照記分標準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記分,及時將記分情況通報相關(guan) 責任人員所在定點醫藥機構(含多點執業(ye) 的定點醫藥機構)。當年度內(nei) 記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後,按照服務協議約定,中止或終止相關(guan) 責任人員支付資格和醫保費用結算。

  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暢通異議申訴渠道,受理定點醫藥機構對本機構相關(guan) 人員對記分結果、登記備案狀態動態維護異議提出的陳述、申辯。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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